金融科技創新與金融法規及監理衝突之相關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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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日有金融科技公司計畫參照中國大陸支付寶的「餘額寶」模式,推出結合電子支付的金融商品。

該商品係採用電子支付之方式購買特定基金,該公司並號稱將提供年收益率百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金融科技創新與金融法規及監理衝突之相關問題研析 一、題目 金融科技創新與金融法規及監理衝突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有金融科技公司計畫參照中國大陸支付寶的「餘額寶」模式,推出結合電子支付的金融商品。

該商品係採用電子支付之方式購買特定基金,該公司並號稱將提供年收益率百分之一點五之保證,亦即基金收益不足百分之一點五時,該公司將補足差額以達到保證之目標收益。

然而金融主管機關將該商品定性為一種投資型商品,故而認為不但必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範,並且該商品號稱支付投資差額給基金購買人,即提供所謂「保證收益」,亦恐有「吸收存款」之嫌,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甚至涉有刑事責任,要求該公司推行投資性金融商品不得宣稱保證收益,否則最嚴重恐將面臨遭撤照的處分。

(二)該公司認為上開金融商品屬金融科技創新,擬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創新實驗,金融主管機關則認為創新實驗主要目的係針對法規未明確規範清楚之模糊部分進行,並非為挑戰或推翻法規,因此表示若該公司堅持該商品「保證收益」,仍不會核准其辦理創新實驗。

(三)據報載,上開金融科技公司雖已承諾將不再以「保證收益」為號召,但對此金融學者及業界仍存有諸多歧異看法。

有認為金融業主動創新,追求更高獲利的精神固然重要,主管機關也需要適時放寬監理管制,但是風險意識仍應為首要考量,涉及監理核心的原則亦不可輕易動搖。

有認為新興金融科技的運用,已對金融業產生莫大的衝擊與威脅,如若金融業再不能隨之應變,未來恐將遭遇生存危機,此外,隨著金融科技的普及化,不但消費者獲得的新形態金融服務增加,也極大幅度地提升了金融自主性,因此主管機關無論從鼓勵金融業發展的角度,亦或是從消費者需求的立場來看,都不宜過度監理限制創新,甚至是扼殺創新。

四、建議事項 (一)金融主管機關應將消費者需求納入金融創新相關決策之考量 金融創新開放與金融市場穩定,以及消費者保護間應如何平衡,不但是金融產官學界的熱門研究議題,更向為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的難題,尤其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消費者相關知識更大幅提升,對自身利益亦更為關注,已漸漸不能滿足於傳統的金融服務模式,為此,未來金融主管機關在處理金融創新相關議題上,勢必應將消費者的需求納入決策考量,而非僅以傳統的金融穩定或風險控管等原則為唯一考量。

爰此,建議或可於創新實驗條例中,明文規定金融主管機關應將消費者需求納入審核創新實驗之考量。

(二)金融主管機關允宜加強與金融科技業者間之溝通 金融業屬高度監理行業,因此傳統金融業者無論對於金融法令的要求,抑或是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理原則,都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因此在開發新型態業務或商品時,對於是否有觸犯法令之虞,以及金融主管機關是否支持,都能有較準確的判斷,而金融主管機關亦可依長久累積的監理經驗,發現新型態業務或商品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甚至針對特定金融業者的風險控制能力,給予不同程度的核准判斷。

然而金融科技業者多半以技術開發運用為導向,在涉足金融領域之前,可能對於金融法令並不熟悉,甚至從未與金融主管機關有所接觸。

簡言之,金融科技業者與金融主管機關兩者皆對彼此十分陌生,故而容易產生誤解,金融主管機關在避免發生風險以保障消費者的前提考量下,更容易採取保守作法,引發外界阻礙金融創新的批評。

爰此,建議或可於創新實驗條例中,明文要求金融主管機關與申請人於正式提出創新實驗前進行法令及監理之相關諮商,增進彼此的瞭解,藉以提高創新實驗成功的可能性,促進金融科技創新。

撰稿人:安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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