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一):創業人醒醒吧!別再設立「有限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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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只有股份能夠自由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創業應該採取的架構. 最後,若是真有需要發給無償的技術股時,千萬注意不要隨意的用技術作價取得股份 ... 好朋友Mr.Jaime曾經在一篇文章提到, 在台灣新創公司要設立公司架構,應該規劃各股東以包括六個月預定薪資加上一些初期創立成本,分攤由各股東實際掏錢注入公司當作設立資本。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股東出資要有多有少不宜50:50,但差距卻不能太大。

創業基本知識:《創業者必看:新創公司創辦必知6個基本問題》 問題發生 以在台灣設立新創公司來說,「股東出資比例不能相同」這點,應該是基本常識。

我舉以前曾經處理過的慘案來做參考: 創業故事大同小異,一定都是三五好友相約創業,初期沒賺錢時大家感情非常好,A有技術、B有人脈、C有外文業務能力,為了節省初期成本,湊了50萬元(以往設立有限公司仍有最低資本限制為50萬,現行公司法修法之後已取消)作為資本,就隨便請記帳士幫忙成立了「有限公司」,出資比例A20%,B30%,C50%,後來雖然業務上有所斬獲,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公司股東間內部卻發生爭執,不論理由如何,但是後續處理無論是要「拆夥」(有股東要出讓股權「賣老股」)或是「繼續經營」(要對外增資「發新股」募資)依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規定都要經過「其他」或是「全體」股東的同意才能變更。

上面的故事明顯呈現出股東間合夥時,設立「有限公司」的缺點,因為有限公司是採取「封閉型設計」,原則上是不讓股東自由變動的,例如: 公司「出資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都寫在章程裡,有原有股東要出賣出資額(股份)時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才能修改章程; 在大部分股東希望要引進外部新投資人時,依第113條準用第47條也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才能修改章程。

也就是說,在有限公司中,幾乎公司每項重大決定都要「所有」股東同意,這時只要有一個股東用任何理由反對,即便他持有的股份比例極低,都可以將公司整個進度卡住。

於是常常成為少數股東可以綁架多數,予取予求的不公平情形! 延伸閱讀:《避免創業夥伴吵架?創辦人合約、股東合約來解套》 更重要的,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利創業 投資人想要的是可以隨時出售的股份 創業若不是獨自出資,只要有第二個股東,出資的目的是「總有一天能夠『出賣股份』獲利」,因此股東能否自由轉讓股份,就是重要條件。

或許有投資人會希望從公司的獲利中「分潤」獲利,但實際上分潤不是投資人主要看的。

重點是要「能轉讓」,因此「有限公司」不可採用。

員工想要的股份也是可以轉讓的股份 創業者常常也會希望給員工或共同創辦人股份,來激勵共同方向與節省公司現金支出,但是相同的道理,沒有辦法轉讓的股份並沒有價值,連員工或創辦人也不會有興趣。

小結:只有股份能夠自由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創業應該採取的架構 最後,若是真有需要發給無償的技術股時,千萬注意不要隨意的用技術作價取得股份,否則隔年繳稅的時候就知道厲害! 用「無面額股」或是「溢價」、「設立境外公司」都是相對好的作法,不過請記得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規劃! 延伸閱讀: 《創業者必看:新創公司創辦必知6個基本問題》 《我想創業,該設立什麼公司種類比較好?》 《諸葛孔明是最成功的技術出資者(一)—臺灣稅制不利技術出資》 《BVI、CAYMAN公司是什麼?我想創業要設立境外公司嗎?》 2011年12月3日/通過:黃沛聲 https://bryan.law/wp-content/uploads/2019/08/一顆燈泡-1-1.jpg 630 737 黃沛聲 https://bryan.law/wp-content/uploads/2019/08/bryan.jpg 黃沛聲2011-12-0317:12:392020-04-2918:18:07創業法律(一):創業人醒醒吧!別再設立「有限公司」了! 熱門文章 新創公司創辦人必知6個基本問題 遠端工作:兼顧勞工權益與合法性 創辦人合約:避免創業夥伴吵架 創業者與房東簽訂租約注意事項 網紅平台的三大法律問題 借名擔任董事者的法律風險 Categories KOL網紅經濟 News 個人評測 公共事務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勞資法規 商業模式 專欄文章 導讀推薦 智慧財產 法律 科技趨勢 經營管理 股權規劃 閱讀筆記 餐飲創業 首頁文章 Facebook 諮詢服務 遇到募資問題、公司架構問題嗎? 新創不知道股東協議該如何約定?歡迎與我們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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