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 法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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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判解
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判解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判決
裁判案由:
偽證
裁判日期:
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要旨:
人民除有法定事由情形外,有就其親見親聞所知悉之事實作證之義務,所謂親見親聞,當指作證時「已發生」之事實,若因陳述此等事實,而陷自己或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有招致被訴或處罰之危險,始得依不自證己罪之法理而拒絕證言,至於尚未發生之情事,或已經判決確定之事實,均不得拒絕證言。
(1)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透過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而為犯罪事實之真實發現;又事實之有無或如何,自須依賴證據加以理清;所謂證據,包括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亦即證人;為能發現事實真相,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明定凡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到場接受訊問,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義務;此自同法第178條尚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證人不到場者,亦得予以拘提益明。
(2)又履行作證之義務,自當據實陳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即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至第189條規定自明,係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即應負刑法第168條規定之偽證罪責。
簡言之,刑法上之偽證罪,就已出具書面擔保,猶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之證人課予刑事責任,乃為實現要求證人據實為證,以達保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立法目的所為之具體規範。
(3)承上,楊○豐為證人,本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且受偽證罪責之約制,自無從准許楊○豐以尚未發生之偽證事項,主張為第181條規定之「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而拒絕證言,否則,為發現事實真相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證人之義務,即無從實現。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5號判決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
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當行為人一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行為時,犯罪固即成立。
惟一般應召站之經營模式,通常設有主持人、掮客、保鑣及接送應召女子前往性交易之人(俗稱馬伕)等成員,從應召站業者散發性交易之訊息,不特定之男客得悉後,依該訊息,與應召站業者聯絡,並就性交易態樣、價碼、地點、時間,甚至應召女子類型達成合意後,應召站業者派馬伕送應召女子,按時前往與男客約定性交易之地點,於應召女子與男客完成性交易,收取對價後,馬伕再將應召女子接回,應召女子就該次性交易所得與應召站業者拆帳,應召站業者媒介之性交易整個過程始告完結,犯罪始為終了。
應召站業者既以應召女子完成性交易,並取得性交易對價為其犯罪之目的,應召站業者於掮客媒介之後,為促成性交易之順利完成,保鑣、馬伕等人員,續為犯罪之分工,此雖不影響於媒介行為既遂之認定,但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完竣而言,實有待應召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並取得對價,方為終了,以符應召站業者媒介性交以營利之犯罪目的。
是在應召女子完成性交易並取得對價,犯罪尚未完結前,如有不具共同犯罪意思亦未參與媒介行為之人,基於幫助之犯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接送應召女子的協力行為,仍應依幫助犯論處,核其所為,並非犯罪完成之事後幫助,其理至明。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17號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要旨:
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此係因被告已於第一審程序到庭陳述,並針對事實及法律為辯論,應認已相當程度保障被告到庭行使訴訟權,如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避免訴訟程序延宕,期能符合訴訟經濟之要求,並兼顧被告訴訟權之保障,除被告於上訴書狀內已為與第一審不同之陳述外,應解為被告係放棄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與第一審相異之主張,而默示同意於第二審程序中,逕引用其在第一審所為相同之事實及法律主張。
從而,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之陳述,倘被告於第一審程序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為同意或經認定為默示同意作為證據,嗣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並經法院依法逕行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仍採取與第一審相同之同意或默示同意。
協同意見:本裁判要旨,於檢察官對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應無適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
裁判案由:
偽證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要旨:
(一)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具有不可代替之性質。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即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明定凡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
又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即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此觀同法第186條至第189條規定自明,係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即應負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責;從而,刑法上之偽證罪,本係就已出具書面擔保猶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之證人課予刑事責任,乃實現要求證人據實為證之具體規範,以達保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立法目的。
故雖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同時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該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以保障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者入罪之拒絕證言權,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而為不利於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之證言,致陷於窘境,以兼顧人情;且此所謂「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不限於證言有直接導致其受追訴或有罪之處罰為限,抑凡有關其刑事責任之不利證言(例如累犯加重之事由、習慣犯認定之基礎事實等)均應包括在內;然若因其陳述而有受「偽證罪」追訴、處罰者,則非屬此之拒絕證言之理由,自屬當然。
否則,證人動輒以所陳述內容恐將致己或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他人受「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而拒絕陳述,將有害於訴訟之公正,為發現事實真相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證人之義務,即無從實現。
(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家長、家屬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並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
所謂「家長、家屬」關係者何?固依「犯罪概念個別化」,在不同法規範中,相同概念可為不同之解釋,惟為能保護司法權能正確行使,復能兼顧人情,避免證人陷於抉擇自負偽證罪或據實陳述而陷與其有家長(家屬)關係之人於罪之窘境,仍應以該據實陳述之要求,不致傾頹應長久穩固之家庭關係,為其界限;故雖非親屬,參諸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仍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始得視為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而為發見事實真相之司法功能所不得不容隱之範疇。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
裁判案由:
聲請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是除有上開但書情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案件,本應於判決中定應執行之刑。
而上開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數罪,於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既得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可見該項請求為被告之權利。
倘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為該項請求,如仍拘泥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准許,而必待判決確定,始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徒增勞費,亦非立法本意,故應認該項請求,於法院審理中亦得行使。
基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除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請求法院,或於判決確定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其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而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是除有上開但書情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案件,本應於判決中定應執行之刑。
而上開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數罪,於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既得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可見該項請求為被告之權利。
倘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為該項請求,如仍拘泥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准許,而必待判決確定,始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徒增勞費,亦非立法本意,故應認該項請求,於法院審理中亦得行使。
基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除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請求法院,或於判決確定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其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
裁判案由:
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
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
裁判案由:
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
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森林法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要旨:
罰金之易服勞役,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明定。
是罰金總額如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勞役一日,尚不致超過一年之日數(三百六十五日)者,自應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三千元折算勞役一日,猶不免逾越一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再審
裁判日期:
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21號刑事
裁判案由:
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
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948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背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249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17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販賣毒品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殺人等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係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於本條所列各款原始陳述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於具備「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要件時,得為證據之規定。
此項未能供述或不能供述之原因,必須於審判中為證據調查之際,仍然存在者,始足語焉。
其第三款所稱「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必須是透過一切法定程序或通常可能之手段,仍不能使居留國外之原始陳述人到庭者,始能認為係「滯留國外」;至「所在不明」,則指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判明其所在之情形。
又此之「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證者而言,解釋上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上構成傳聞例外之規定,如出於當場印象之立即陳述(自然之發言)、相信自己即將死亡(即臨終前)所為之陳述及違反己身利益之陳述等例為之審酌判斷,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相對的特別可信情況」,須比較審判中與審判外調查時陳述之外部狀況,判斷何者較為可信之情形不同,更與供述證據以具備任意性之要件始得為證據之情形無涉。
再「使用證據之必要性」,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
凡此概屬構成傳聞例外證據能力之要件,係屬於對訴訟法事實之證明,雖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但仍應由主張該項陳述得為證據之一方先為之釋明,再由法院介入為必要之調查,並扼要說明其得為證據之理由,始為適法。
x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幫助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要旨:
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指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
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
又第二審非如第三審係法律審,故第二審之上訴理由無須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限,自不得以上訴理由未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選舉罷免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要旨:
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指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
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
又第二審非如第三審係法律審,故第二審之上訴理由無須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限,自不得以上訴理由未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選舉罷免法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走私等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貪污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要旨: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
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然必也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或由該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二規定:「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其立法意旨除仍寓有保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外,要係在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下,期使事實審法院本於直接審理及言詞辯論方式,經由當事人等之法庭活動而獲得心證,以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
倘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之證物,未顯出於公判庭,無異剝奪當事人等辨認、表示意見及辯論其證明力之權利與機會,不符公平法院必須透過程序正義之嚴格遵守,而使實質正義具體實現之要求,自不能以該證據作為判斷嚴格事實之基礎,否則即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法。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154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字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畜牧法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要旨:
本件公訴意旨係認上訴人涉有上開罪名之幫助犯罪嫌,原判決既改依共同正犯論擬,則其所適用關於共犯之法條,已由刑法第三十條變更為同法第二十八條,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為起訴法條之變更,原判決認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尚欠允當。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要旨: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報請許可假釋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其假釋期間(殘餘刑期)亦合併計算之。
故在二以上徒刑合併執行之情形,即無從將合併執行之刑期割裂;假釋期間亦同。
從而關於累犯之認定,必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構成。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頂替犯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賭博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13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動產擔保交易法
裁判日期:
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558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63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3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簡易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後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農會法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賭博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煙毒等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要旨:
連續犯須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所謂同一罪名,係指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言,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在案。
本件被告被訴寄藏手槍、子彈,倘屬無訛,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兩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寄藏手槍罪處斷;前案認定被告無故幫助持有霰彈獵槍及子彈罪,犯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亦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之(幫助)無故持有獵槍罪論處。
此寄藏「手槍」罪及無故持有「獵槍」罪,分別規定於不同之法條;且「寄藏」與「持有」之犯罪型態有別,構成要件歧異,被告先後犯該二罪能否謂係犯同一罪名,而應成立連續犯?實非無深入研求之餘地。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
民國8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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