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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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

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 ... 第1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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