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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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本質是以欺騙之手段來獲取利益。

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虛假陳述等。

按1997年10月1日起所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1款:「如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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