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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明定陸生來臺就學就讀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階段均先予核發二年之入境停留許可,停留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再視陸生修業情形酌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亦以二年為限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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