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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查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訴追之條件,而非偵查之條件,檢察官固無待於告訴,即可開始偵查,本件警察機關移送之通姦案件之告訴權人,既未表示不告訴,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057號 座談日期: 民國68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宜蘭地檢處(六十八年度司法座談會)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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