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6-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本規則 110.07.07 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13 條條文之附表十一、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第18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2 款、第 20 條條文之第 3 項、第 21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1 款、第 17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十三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PDF
延伸文章資訊
- 1新僱勞工所接受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阿摩線上測驗
7.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新僱勞工所接受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3 小時,但從事電焊作業,應再增列幾小時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A)0.5 (B)1 (C)2 (D)3.
- 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6-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 ...
- 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3)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4【全校_安全衛生】新進及在職教職員工安全衛生訓練課程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附表十四: 新僱勞工或 ...
- 5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