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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及其總機構應依事業危害風險之不同設置管理單位(如附表一),負責規劃及 ... 三)「專責一級管理單位」應依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職業安全衛生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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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104年12月29日修正) 3 三、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如下 : 1.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 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

(二)事業單位及其總機構應依事業危害風險之不同設置管理單位(如附 表一),負責規劃及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包含擬訂、督導 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等。

(三)「專責一級管理單位」應依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職業 安全衛生事項,不得兼辦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業務。

(四)依規定須設管理單位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應設委員會,為事業單 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五)事業單位及其總機構應依事業危害風險之不同設置管理人員(如附 表二),負責規劃及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業務,包含擬訂、督導 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等。

(六)「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 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一類事業 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管理單位,已參照本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 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者,其管理單 位雖得免受應為專責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免受應為專職之限 制,惟其管理人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仍應 為專職。

(七)本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之「製造」 ,指凡從事以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材料或物質轉變成新產品,不論 其使用動力機械或人力,進行產品之大修、改型、改造、產業機械 及設備之維修及安裝、組件之組裝等作業,均屬之。

(八)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各事業單位均應依規定置管理人員 ,原事業單位有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於設 置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時,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1.事業單位(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等):一年期間勞工人數之平均 值(含尖峰期、離峰期),以該事業單位陳報檢查機構時回推一 年期間勞工人數之平均值(含尖峰期、離峰期)。

回推計算有實 質值困難者(如營造業新設工程),得以預估未來一年期間僱用 勞工人數之平均值計算,並檢附佐證資料以茲審查。

2.原事業單位: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 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時之總人數。

(九)總機構設置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時,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應包含總 機構及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

(十)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設管理單位及置 管理人員,於設置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時,其勞工人數之計算,以 各該地區事業單位勞工人數為準。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理人擔任者外,由雇主自該事業之相關 主管或專職職業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

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應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是否 符合規定資格,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

(十二)爆竹煙火製造業之事業分類屬化學品製造業,該業所屬事業單位 設置之管理人員依附表二之規定,至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確保公 共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

(十三)事業單位依規定應設管理單位者,其管理單位之主管應由具有職 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者擔任之。

顯示附件圖表附表一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PDF附表二不同事業事業單位應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PDF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5)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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