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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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通傳傳播字第10162012000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通傳傳播字第10362030920號令修正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廣播事業聯播案件之申請及准駁,特定訂本要點。

二、參與聯播之廣播事業應維持人事、財務及非聯播時段節目製播獨立及自主之運作。

三、依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廣播事業進行節目聯播,應向本會提出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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