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決標@ 祥陞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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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無效標的的事由,機關任意宣布廢標,廠商卻不知可異議及申訴。

7. 誤以為招標機關在開啟價格標封後即宣布各廠商之報價為違法。

8. 未依招標文件之要求填寫標單,或 ... 祥陞顧問-專利、商標及政府採購實務維基網您是否因為法律常識不足而裹足不前,因而蒙受重大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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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07301400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決標?政府採購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10決標所謂「決標」係指廠商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條件,且廠商報價或條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時,招標機關決定招標標的予得標廠商承做而言。

而採購法所稱決標原則包含:1.訂有底價之採購,由最低標廠商得標;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3.異質性採購,以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4.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決定得標廠商之複數決標。

由此可知採購法所稱決標原則,大體即為「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兩大類。

而近年來,工程會為避免機關採用最有利標屢招詬病,訂頒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融合「最有利標」評選精神及「最低標」決標原則,作為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採最低標的準據。

其辦理程序主要為,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如:及格分數),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經委員會評分後,就合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一、應注意事項一、應注意事項(一)廠商方面第三二節◆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11廠商於掌握招標時應注意事項後,在決標時更應注意以下事項,以掌握該標案,進而得標。

1.注意招標文件採取何種決標方式。

如採取公開評選方式,決定優勝廠商時,應注意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評選項目及項目計分。

建議書的撰寫及廠商簡報時,應將重點放在評選項目。

2.不可任意為能力所不及的承諾。

在限制性招標,機關在合約草案中,大抵會載明廠商在整個招標階段所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承諾,均為合約的一部份,廠商若為求得標任意答應,事後又無法履約時,往往有違約的法律責任。

3.在最有利標決標時,為避免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現象,廠商於評選時,不可任意為承諾。

若廠商為求得標而為承諾,其承諾亦屬無效。

4.在決標方式採取最有利標時,廠商若被評定為最有利廠商,即為得標廠商,無任何議價問題。

5.在公開評選時,發現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而由他人代理,或未依規定迴避時,均可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

6.在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滿3家而流標時,廠商有權要求機關發還投標文件,機關不得拒絕。

7.機關辦理招標,原則上有3家合格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的時間開標及決標,不可任意廢標。

若任意廢標,廠商可異議及申訴。

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128.廠商在填寫標單時,應以招標文件規定之方式填寫,如招標文件要求總標價欄應填寫大寫數目,即應依此方式為之,以避免被判定為無效標而喪失可能得標之機會。

9.廠商填寫標單完畢,應逐一檢查標單之填寫是否與招標文件之要求一致,以及是否在充分了解招標文件之要求下而為填寫。

10.廠商遞送標單到達招標機關時,為對機關之採購案為要約之意思表示,即為生效。

廠商不可再撤銷該投標行為。

11.機關在審標時臨時變更廠商資格時,應當場異議,要求機關不得開標及決標,並要求機關將變更後之招標文件再度公告,並延長等標期。

12.共同投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協議書依法須由各成員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並經公證或認證。

13.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處理時,可要求招標機關須先通知其限制減價之次數。

14.廠商申訴,須以合法執行異議之前置程序為前提。

未遵期提出異議,自無申訴可言。

15.因招標機關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不當,致廠商參與投標後,依法原無訂約及履約之可能,此係可歸責於招標機關之事由,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可向機關請求發還。

(二)政府機關方面◆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131.公開招標及選擇性的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及地點為之。

2.開標的意義,依法是指依招標文件標示的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的標封,宣布投標廠商的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3.底價的訂定時機,依法公開招標應在開標前決定,選擇性招標應在資格審查後的下一階段開標前決定,限制性招標應在議價或比價前決定,不可任意更改。

4.不可自創無效標的事由。

5.除法另有規定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及決標。

6.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不可以押標金或將繳納的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7.決定最有利標時,即為得標廠商,不可再洽廠商議價。

8.訂有底價的採購,廠商的報價已在底價以內且為最低標時,即為得標廠商。

機關不可要求廠商再減價。

9.機關在招標文件排除採大陸產品,就產品進口地有所規範,並不違反法令。

10.參與投標廠商之外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時,招標機關應不予決標,決標後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11.機關不可在招標文件自行訂定法無明文之押標金沒收事由。

12.招標機關如認為廠商之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14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提出擔保,或提出說明後再要求提出擔保。

並非僅能就「說明」或「擔保」選擇其一。

13.招標機關如認為廠商之標價並無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須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14.機關辦理招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宜通知或要求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對於廠商當場提出之異議,亦儘量給予澄清之機會,以避免決標後產生爭執。

15.最低標且得標廠商之報價並無「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毋須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亦不可在決標後,再要求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

16.機關所訂底價過高時,判斷廠商之報價是否合理,不能以底價作為唯一依據。

17.機關是否在招標公告中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依法係招標機關之裁量權,而非義務。

18.機關在審標時臨時變更廠商資格等變更招標文件內容,依法應不可開標及決標,依法應對變更後之文件再度公告,做為第一次公告。

19.機關在審標時臨時變更廠商資格而仍逕行開標及決標時,其採購作業違法,應予整體撤銷,而無次低標廠商遞補問題。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1520.共同投標之廠商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未經公證或認證時,應依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加以處理,而非詢問廠商意見,在均無異議後即進行開標。

2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處理時,招標機關限制減價之次數,應先通知廠商。

22.機關宣布決標時,不需全部廠商到場。

機關決標時,亦得不通知廠商到場,但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23.機關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等情形,經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後,如仍屬低而不合理時,仍可要求廠商提供擔保或繳納差額保證金。

24.因招標機關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不當,致廠商參與投標後,依法原無訂約及履約之可能,此係可歸責於招標機關之事由,機關需發還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25.招標機關非根據原規劃、設計之結果辦理採購或前階段所規劃、設計之成果業經公開,原規劃、設計之廠商緃參與採購,並無競爭之優勢,且經機關同意時,即無利益衝突或不公平之虞,機關可不禁止原廠商參與後續辦理之採購。

26.機關在廠商基本資格並未要求廠商須為製造業,則廠商在得標後是否自行製造,或委由外國廠商製造,或代理經銷國外產品,係屬得標後之履約問題,與廠商資格之認定無關。

機關不得在資格審查時,即認定廠商非製造業,必然在得標後有轉包行為,而認定其資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16格不符。

27.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原則上可由機關視案件之性質及實際之需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加以訂定。

但查核以上金額之採購,則至少應有14日以上之法定合理期限。

28.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的比價,招標文件所標示的開標時間,依法應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天數不可過長。

29.機關辦理開標時依法應製作紀錄,並載明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可簡略。

30.限制性招標,底價的訂定依法應在議價或比價前決定。

限制性招標的議價,訂定底價前依法應先參考廠商的報價或估價單。

31.機關依法應依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以相同標準審查每一廠商投標文件,是否有不予開標或決標的法定情形。

32.機關在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用偽造或變造的文件投標,應不予開標,在開標後發現時,應不可決標給該廠商。

33.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招標,原則上應該在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的公告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機關辦理採購的決標資料,依法亦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且應確認傳輸的資料是否錯誤或不完整。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17二、常見錯誤態樣(一)廠商方面1.在公開評選時,未依招標文件的要求撰寫建議書,或在簡報時,為取得優勝提出偽造數據或不實說明。

2.對於機關招標文件之要求,為求得標,任意為能力所未及的承諾。

3.不了解最有利標廠商即為得標廠商。

被評定為最有利標廠商時仍與政府機關議價。

4.在公開評選時,發現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而由他人代理,或未依規定迴避時,未行使異議及申訴救濟管道。

5.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滿3家而流標時,廠商想保留投標文件,未向機關要求。

6.不具無效標的的事由,機關任意宣布廢標,廠商卻不知可異議及申訴。

7.誤以為招標機關在開啟價格標封後即宣布各廠商之報價為違法。

8.未依招標文件之要求填寫標單,或填寫標單完畢後,未重新檢查,致違反招標文件之要求而不自知。

9.誤以為機關未在招標文件公開預計金額為違法。

10.次低標廠商對機關違法之採購程序,主張由其遞補得標。

11.招標機關在審標時臨時變更廠商資格條件時,未當場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18異議,未要求機關不得開標及決標,未要求機關再行公告並延長等標期。

12.共同投標之廠商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未經公證或認證。

13.誤認為機關宣布決標時,須所有廠商均到場。

14.未遵期提出異議,即逕行提出申訴。

15.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由同一廠商具名的文件,如授權各該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

16.廠商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空無一物。

17.明顯不符資格條件的廠商參與投標。

18.廠商相互約束活動的行為,如彼此協議限制交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發標、不為投標、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或為獲得分包機會而陪標。

19.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致誤導機關而取得交易機會。

20.廠商偽造外國廠商簽名或變造外國廠商文件。

21.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的人員均為同一廠商的人員。

(二)政府機關方面1.公告的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

2.誤解開標的意義為開價格標。

3.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開標後又更改底價。

4.採分段開標,卻先辦理價格標,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

5.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或提出說明,即視為無效標。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196.開標前應辦之程序尚未辦妥,如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未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底價尚未訂定;或無人主持。

7.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法律上正確見解,欲不予理會。

8.監辦人員逾越職權,提出不妥適之見解。

9.誤以為審標結果仍須有3家廠商合格,才可決標。

10.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用押標金或將繳納的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11.決定最有利標廠商後,再洽廠商議價。

12.訂有底價的採購,廠商的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含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13.招標機關在開完證件封後,才准許投標廠商進場。

14.對參與投標廠商之外標封,未於外標封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而招標機關仍以開標決標。

15.機關以得標廠商之印鑑印文與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印鑑印文不同為由,沒收廠商之押標金。

16.廠商標單之總金額欄之大寫方式,未完全符合招標文件之要求,但阿拉伯數字之報價,其加總數額與大寫金額相符,機關仍予無效標認定。

17.最低標且得標廠商之報價並無「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機關於決標時,仍要求廠商繳差額保證金。

18.廠商之標價偏低,機關未探究廠商有無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亦未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提供擔保。

19.廠商因標價錯誤放棄得標資格,並無得標後放棄得標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20或拒不簽約等情形,機關仍沒收廠商之押標金。

20.審標時臨時變更廠商資格條件,亦即變更招標文件之內容,仍逕行開標及決標。

21.變更廠商資格等招標文件之內容,未延長等標期後再辦理開標及決標,而逕行開標及決標。

22.共同投標之廠商所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未經公證或認證,機關逕詢問廠商無異議後,即進行開標。

23.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處理時,招標機關限制減價之次數,未先通知廠商。

24.要求廠商繳納比法定標準更高之差額保證金。

25.機關雖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但機關卻於開標後才通知各投標廠商提送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6.未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逕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27.招標標的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時,未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28.因招標機關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訂定不當,致廠商參與投標後,廠商依法原無訂約及履約之可能,惟機關仍沒收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29.對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任意縮短,低於法定之14日合理期限。

30.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相隔天數太長。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2131.開標紀錄記載不全,未完全符合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32.限制性招標議價前未參考該議價廠商的報價或估價,即訂定底價。

33.未依招標文件的規定,逐項確實審查,先用嚴格的規定排除有競爭力的廠商,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合規定的廠商通過審查。

34.誤解法令,以為開標當天必須全部審標完畢。

35.對於投標廠商偽造外國廠商簽名或變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認識,仍開標並決標給該廠商。

36.機關未依法刊登或傳輸決標資料,或傳輸的資料錯誤或不完整。

如以單價決標時未傳輸預估總額;未刊登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未登載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的法條;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登載為我國的企業;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不公告底價的理由;未依規定公告決標金額或未登載決標原則。

37.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已開標的文件;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廠商遞送的資格文件影本;除應保留的投標文件外,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

38.標價偏低,未經分析即逕行決標,或未通知廠商說明即逕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或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前,即決標而在決標後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39.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未注意廠商與其他廠商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廠商有串通的機會。

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2240.對於廠商自稱報價錯誤的處置失當,如廠商只含糊自稱報價錯誤,機關未探究錯誤是否屬實及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8條的情形,即不決標給該廠商,致該廠商轉手給次低標廠商獲取差額利潤的機會。

41.使用工程會的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格式,欲規定廠商決標後,必須再至機關簽約。

42.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評選委員過半數的決定或機關首長的決定。

43.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的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如匯率大幅度波動影響底價的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的最低標價為高。

44.機關派不具經驗的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23􀀔案例一某廠商參與某機關所辦理「94年度長、短袖海巡便服;冬、夏季海巡工作服;冬季大衣;常訓服」採購案,該廠商以得標廠商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機關不應決標給該廠商?其主張是否合理?案例解析☺應注意事項􀀩廠商方面1.招標文件若規定:「…,並於基本樣式(如樣服參考圖)下,設計可便利招標機關同仁實施登檢勤務之式樣…」,即表示招標機關並未訂定規格,而係由投標廠商在基本樣式下,設計可便利的式樣。

2.本案既採最有利標評選,招標機關事前已就得標廠商的新型設計提出於評選委員會討論,且經評選委員會認定得標廠商為最有利標廠商,評選委員會的評選結果應予以尊重。

3.申訴廠商若認為得標廠商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時,應依專利法另行主張,而非依政府採購法加以救濟。

􀀄政府機關方面機關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招標機關應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及規格,由招標機關成立的採購評選委員會依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辦理評選,以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24選出最有利標廠商。

􀀯常見錯誤態樣􀀩廠商方面1.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未充分了解,將機關在招標文件所訂的「基本樣式(如樣服參考圖)下,設計可便利招標機關同仁實施登檢勤務之式樣」字樣,誤以為招標機關訂定規格。

2.申訴廠商誤將得標廠商涉嫌侵害其專利權,為法定不予決標的事由。

􀀄政府機關方面在本案例中,機關並無錯誤可言。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25􀀔案例二某廠商參與某招標機關所辦理「阿里山氣象站整修工程統包」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於採購決標過程中宣布中止規格評選,乃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案例解析☺應注意事項􀀩廠商方面1.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涉及採購之過程、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2.招標機關在進行規格標評比及廠商簡報當日,主席宣布中止評比,指示各廠商視需要另行補充詳細圖說後再進行規格評選,並函附簡報會議紀錄通知廠商,而會議紀錄明確指出招標機關請各廠商補充細部設計圖並定明第二次簡報會議時間,此為採購案的程序決定,廠商可在接獲該會議紀錄時,依法提起異議。

3.廠商可主張招標機關應於通知不予開標決標後返還投標文件。

􀀄政府機關方面1.招標機關不可因廠商未在簡報會議當時提出異議,並就會議紀錄加以簽名確認,即認為廠商已放棄提起異議的權利。

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262.政府採購法所指的機關不予開標及決標的情形,係指招標機關於決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時,即存有法定不予開標及決標事由而言。

3.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依法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4.機關對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依法係指投標文件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情形。

5.機關在招標時,僅在投標須知中列明施作大項,相關之施作細項與數量則可由投標廠商各自至現場勘查規劃時口頭告知。

廠商根據勘查的差異,做為服務建議內容及成本分析時,此可做為判斷投標廠商專業能力的根據,不可以此認為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

6.機關在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依法可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常見錯誤態樣􀀩廠商方面1.對本案做不必要的臆測,如質詢機關為某備標不及廠商不法取得補充規格文件時間。

2.提出與本案無關的攻擊防禦方法,如在申訴中提出事實,主張機關之行政責任與偽造文書責任。

􀀄政府機關方面1.招標機關不得以廠商未於簡報會議當時提出異議,並就◆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27會議紀錄加以簽名確認,逕認申訴廠商已放棄提起異議之權利。

2.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雖指出法定不予開標決標事由,故依法不予開標、決標,卻未明確說明相關事實及理由,明顯不符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影響申訴廠商權益。

3.機關在決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時並無法定不予開標及決標事由,嗣後才以法定不予開標及決標事由,作為原來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理由。

4.機關在招標時,僅在投標須知中列明施作大項,相關之施作細項與數量則可由投標廠商各自至現場勘查規劃時口頭告知。

廠商根據勘查的差異,做為服務建議內容及成本分析時,此可做為判斷投標廠商專業能力的根據,機關以此認為廠商的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

􀀉相關法條1.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51條、第34條、第82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57條第2項。

3.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28􀀔案例三某廠商參與某機關辦理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民間參與捷運顧問品質及安全管理監督顧問」採購案,廠商以優勝廠商曾擔任本案第一部份技術顧問工作及其所提計畫副理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進而提起異議及申訴。

案例解析☺應注意事項􀀩廠商方面1.廠商所列的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形式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即可,不以在採購案中以計畫主持人為專職,且自該採購案支薪為必要。

2.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的成果若公開,為規劃的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法令所稱的「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時,得參加後階段的採購。

􀀄政府機關方面1.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委員會時,依法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的成果若公開,為規劃的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法令所稱的「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時,得參加後階段的採購。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293.前階段規劃成果的公開,係指將規劃成果附在招標文件、公開在機關網站或提供廠商閱覽。

􀀯常見錯誤態樣􀀩廠商方面1.主觀臆測優勝廠商因履行前階段顧問服務契約,應有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資訊。

2.誤認計畫主持人在採購案中需為專職,且自該採購案支薪為必要。

􀀄政府機關方面本案中機關無錯誤而言。

􀀉相關法條1.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82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

3.(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

4.(90)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

第貳章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30􀀔案例四某廠商參與某機關所辦理的「某村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採購案並以最低價得標。

廠商以招標文件廠商基本資格規定不當致其誤投;及招標文件規定不清致其標價錯誤為由,向招標機關表示放棄得標並請求退還押標金,惟招標機關沒收廠商的押標金,該廠商因此提起異議及申訴。

案例解析☺應注意事項􀀩廠商方面1.若投標係因機關對於廠商基本資格訂定不當,縱得標而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機關仍不可沒收其押標金。

2.廠商要求機關發還押標金,應就本身不符合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加以主張,不必強調不予發還以外的事由。

􀀄政府機關方面1.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時,依法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押標金不予發還事由之一「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係在確保廠商得標後能履行訂約及履約義務,若因可歸責於招標機關事由致無訂約及履約可能時,則不符合押標金不予發還的事由。

3.擬訂招標文件,對於廠商基本資格的訂定,應合法令要求。

◆第三節決標◆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231􀀯常見錯誤態樣􀀩廠商方面廠商主張的事實與請求不相符合,如請求機關退還押標金,又主張招標文件有關電梯工程項目、單價表及圖說交待不清,致廠商投標金額過低,無法完成工程。

􀀄政府機關方面1.機關在招標文件對於廠商基本資格的訂定不當,誤導廠商參與投標。

2.廠商因可歸責機關事由致無訂約及履約可能時,機關卻仍沒收其押標金。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31條、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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