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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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 相關連結 市府入口 小 中 大 關鍵字搜尋 查詢按鍵 進階搜尋 熱門:行車事故鑑定,相關法規 Togglenavigation 機關簡介 相關法規 常見問答 檔案下載 資訊公開專區 廉政服務專區 性別主流專區 網站地圖 :::首頁檔案下載 檔案下載 分享 推文 推薦 友善列印 回列表 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nbsp6422人 推薦此新聞 不予受理鑑定案件,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注意事項: 1.鑑定規費若是用【匯款】方式繳納,請來電(03-3625782)或傳真(03-3760127)告知。

2.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鑑定案件,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注意事項: 1.鑑定規費若是用【匯款】方式繳納,請來電(03-3625782)或傳真(03-3760127)告知。

2.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提出申請。

│相關檔案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標準.pdf桃園車鑑會鑑定申請表.doc桃園車鑑會鑑定申請表.odt桃園車鑑會鑑定申請表.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0/07/1608:48 回上層 回頂端 回首頁 1.機關簡介 機關簡介 2.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 3.檔案下載 檔案下載 4.資訊公開專區 資訊公開專區 5.廉政服務專區 廉政服務專區 6.性別主流專區 性別主流專區 7.其他 7-1.隱私權政策與說明 7-2.網站安全政策 7-3.內部管理 回到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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