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對象是以中低、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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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 2.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 3.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 ... Home>社會福利>福利補助         目前我國的福利補助,給付對象是以中低、低收入戶老人為主,且許多社會福利服務與補助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所以,以下各項福利補助之規定詳目仍要詢問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洽長照管理中心瞭解。

  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急難救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名稱 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該縣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已參加健保、公保、勞保、軍保、農保等社會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者。

應附文件       1.按月減免:無須申請。

2.不列入媒體補助:檢具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存摺影本,逕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表填寫並郵寄至本局提出申請)。

辦理地點 各投保單位主動申報 備註 1.補助標準:  障礙程度 補助額度 重度、極重度 全額補助 中度 補助1/2 輕度 補助1/4 ※補助身心障礙者自付部分保險費,健保保險費補助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所定各項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為限,不含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資料來源: 1.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補助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2021) 申請資格 設籍當地縣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四、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10年度為34,321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註: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附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各縣市不一)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

(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應附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局提出申請 備註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列冊低收入戶 列冊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8836元 列冊低收入戶輕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5065元 列冊中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5065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3772元 障礙等級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5065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 核發新臺幣3772元   ※ 同時符合申請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名稱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托育、養護補助所列之機構者:一、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補助基準如下: 低收入戶 補助  100%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

補助  8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補助  7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 補助  6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5倍者 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倍者 補助40% 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5倍以上者 不予  補助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3.   申請人本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人口之戶籍資料。

4.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5.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6.   診斷證明書:(1)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5、6類者。

(2)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7.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外籍人士居留證、服役證明等。

※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科申請 備註 ※托育補助費:係指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譽國民之家)日間照顧訓練之補助費。

※養護補助費:係指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住宿照顧訓練之補助費。

    ※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申請資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2.設籍當地縣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2.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

3.最近三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僱請專人照護,且須有僱請之事實。

應附文件 1.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籍謄本乙份。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

(請住院之醫院開具) 4.住院證明書。

(表件向市公所索取後請主治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證明) 5.需專人看護證明書(或於診斷書註明「需專人看護」)。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向市公所索取) 7.看護人員受訓結業證明書及看護人員正反面身分證影印本各乙份。

(請看護人員提供) 8.看護費用收據。

(請看護人員開具) 9.申請人印章。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科申請 備註 ※1.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其補助費用核實計算,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半日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 2.每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新北市)  (各縣市不一) ※內政部編列經費提供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慮及低收入老人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費安置,且該項經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辦理,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期間宜由地方政府負責。

※各縣市申請資格以及補助標準由當地縣市政府規定之。

  資料來源: 各地縣市社會局   名稱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該縣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者。

2.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3.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4. 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 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6.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 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認定:1.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2.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3.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 備註 ※ 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 房屋租金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按月每坪最高新台幣33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2. 申請補助金額低於前項規定上限者,應核實補助。

3. 第一項補貼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身心障礙者戶籍內人口數、空間使用及其轄區內租金合理性後辦理公告。

  ※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2.年限: 最長不超過30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

3.計算基準: 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4.補助方式: 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請領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擇一辦理。

※ 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資格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縣市6個月以上(依各縣市規定)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社會局核定。

應附文件 1.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申請表。

2.改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屋主同意改善證明書籍簽約之租賃相關契約書。

3.房屋修繕或設備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

4.經縣市社會局(處)審核評估符合規定者,方可修繕。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 備註 1.每戶最高10萬元。

(各縣市不一) 2.(1)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臥室、廚房、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現有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2)其他住宅安全相關設施。

※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重複補助。

※申請資格、補助標準、應附文件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各縣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標準   名稱 急難救助 申請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局申請 備註 ※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請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法   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 申請資格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應附文件 1.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4.診治計畫書。

5.醫療院所出具之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6.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書。

7.復健前(假牙裝置前)照片。

※應付文件以各縣市公佈資訊為主 辦理地點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備註 ※服務對象同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同一齒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補助標準   優先  次序 補助態樣 裝置假牙類別 最高補助金額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假牙 4萬4,000元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

單上顎全口假牙 2萬2,000元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單下顎全口假牙 2萬2,000元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單上顎假牙併下顎活動假牙 3萬9,000元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單下顎假牙併上顎活動假牙 3萬9,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3萬3,000元 6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1萬7,000元 7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1萬7,000元 8 活動假牙維修費。

如附表二 6,600元 附表二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1,100元 6,6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1,100元 3 假牙線勾/個 1,1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3,300元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家署-社家署-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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