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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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進修學校結業證書. 三十、各校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附表23) 依格式製作。

上列證書遺失、破損, ... 目前線上:1334人,瀏覽人次:66407577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陸、成績與畢業 二十七、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均應依照各級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及特 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八、學生學期(或學年)成績單(附表16),須有「學校全銜」及各 科科目「教學節數」,備註欄須註記「升級」或「留級」字樣, 其成績單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二月十日前辦妥,第二學期於七 月二十日前辦妥。

附表16-學期成績單 二十九、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各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發給畢業證書( 附表17~21)。

不符合畢業規定,發給修、結業證明書(附表22 )。

附表17-畢業證書格式說明附表18-高中進修學校畢業證書附表19-高職進修學校畢業證書附表20-國中補校畢業證書附表21-國小補校畢業證書附表22-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進修學校結業證書 三十、各校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附表23) 依格式製作。

上列證書遺失、破損,應檢具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照 片兩張向原畢(結、修)業學校申請補發(附表24~27)。

附表23-高職進修學校資格證明書附表24-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進修學校畢業證書遺失補發附表25-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進修學校畢結業證書補發附表26-國中小補校、高中職進修學校資格證明書遺失補發附表27-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與資格證明書遺失補發申請表 三十一、畢業生因故需要證書影本,各校應在該影印本正面加蓋承辦處室 戳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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