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權抗辯-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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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用權抗辯是指根據《專利法》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某項發明創造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如果他人已經製造了相同的產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的必要準備,則在該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他人仍有權繼續在原有的範圍內製造或者使用該項發明創造,其製造和使用行為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先用權抗辯的必要前提條件是抗辯人通過合法手段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掌握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技術並實際製造、使用或已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1)取得先用權的行為條件   對於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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