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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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之時間內為之。

出口貨物存入貨棧,及已放行進口貨 物提出貨棧,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

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進出. 口貨棧、機邊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貨棧,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 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場所。

第 3 條 貨棧得由海關依職權核定,或由業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實施自主管理。

已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海關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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