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館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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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場 · 使用燈光,需向管理員購買燈票,再由管理員開燈使用。
· 每面球場,每半小時收費:室外四十元、室內六十元。
· 未購買燈票者,不得利用隔鄰之燈光打球。
使用通則
體育館-球場
體育館-體能訓練室
體育館-視聽教室
體育館-桌球
室
體育館-柔道教室
體育館-舞蹈教室
羽球館
網球場
游泳池
棒球場
田徑場
使用通則
壹、使用通則:
一、本校各種體育設施,以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為主。
二、校內外各單位擬借用時,須經體育室核准。
三、使用時,應遵守各場地管理辦法。
四、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
(一)損本校校譽或影響公益之活動。
(二)可能損壞各種建築設備及器材之活動。
(三)有營業性質者。
(四)其他不適宜在各場地舉行之活動。
(五)不遵守使用規定之單位,本校有權終止其往後之借用權。
貳、使用辦法:
一、借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時,以不影響本校教學,校隊訓練及各項活動為原則。
(二)凡經核准借用,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
(三)借用各場地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各場地規定之容納人數。
(四)如有損壞各場地之建築設備時,應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
(五)本校如有特殊原由,得於五日前通知借用單位收回,借用單位 不得異議。
(六)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得離開。
二、借用手續:本校各單位須於三天前,校外各機關團體須於一週前派 員至體育室辦理下列手續:
(一)上網填寫借用申請單。
(二)批核。
(三繳費。
參、繳費說明:
一、為保養各項設施得酌收場地保養費及清潔費,如使用照明設 備另加收燈光費(見收費標準表)。
二、凡借用場地而繳納之費用,無論使用與否,不得要求退還。
但遇下列情形時,得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
(一)因遇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使用時,應於二日前通知體育室, 退還所繳全部費用。
(二)因故變更時間或停止借用時,應於三日前通知體育室,退還
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
三、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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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球場
一、為維護本球場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借用本球場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本球場開放時間另行公佈。
進入球場活動嚴禁穿著足以損壞地板之鞋類。
請勿任意移動球場內各項設備。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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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體能訓練室
請保持室內整潔,禁止吸煙、喧嘩、嚼口香糖及飲食(礦泉水除外)。
使用者須出示校園卡或運動證,經登記後方可進入。
進入體能訓練室,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換穿乾淨運動鞋,並自備毛巾,按指示使用器材。
為保護運動者自身安全,請於暖身區做暖身運動10~15分鐘後,再行使用器材。
各項器材使用後,請擦拭留在器材上之汗水,並將各項器材歸定位。
未經指導員允許,請勿私自操作音響。
請使用者愛惜公物,如蓄意破壞,需負完全賠償之責。
未遵守本須知及指導員指示,屢勸不聽者取消其使用資格。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九時。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體能訓練室單一時段最大容量使用人數上限為45名。
※尖鋒時段個人使用時間以2小時為上限。
※有氧運動器材(跑步機),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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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視聽教室
為維護視聽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所使用之觀賞媒體資料,以體育活動為主,並不違反新聞局或著作權法規定。
使用本教室,應適當控制音量。
教室內之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搬動。
為節約能源,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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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桌球教室
為維護本桌球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本球場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球場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使用人須愛惜使用球台:不得隨意搬動球台。
不得坐、靠球台。
水、汗弄濕球台須立即擦乾。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球台,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非本校教職員工生未經體育室許可不得使用本教室。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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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柔道教室
為維護柔道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為節約能源,個別使用,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使用者請注意安全。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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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體育館-舞蹈教室
為維護本舞蹈教室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規則。
本教室以體育教學為優先。
借用本教室須先向體育室申請。
使用者請脫鞋入內。
教室內不得吸煙、飲食、喧嘩,並保持室內整潔。
使用後須隨手關閉門窗。
為節約能源,請適度開燈,使用後請隨手關燈。
使用音響時,應適當控制音量以免影響他人,使用後應及時關閉電源。
教室內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攜出室外或搬動,牆壁不得任意張貼。
教室內不得懸掛任何衣物。
教室及置物箱內不得放置食物。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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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體育館
凡使用舊體育館(羽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羽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欲借用舊體育館,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四十分鐘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須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開放時間:由九時至二十二時。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羽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羽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羽球館使用證。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本校研究生。
本校大學部學生。
本校校友及眷屬(限一百名)。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申請手續: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繳交球場使用費。
申請地點、時間:新體育館辦公室、上班時間。
繳費: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收費標準(期繳):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六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三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元。
G.臨時使用證每人每次一百元。
(每次兩小時)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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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場
凡使用網球場需向體育室申請(網球場使用證),在不妨礙體育教學與活動下方可使用。
欲借用網球場,需按借用規定,向體育室負責人辦理登記,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使用球場需按(掛證)順序使用,每次使用半小時為一時段,如場地有空時得繼續掛證使用,掛證時需親自掛證不得代掛。
開放時間:由六時至二十二時。
凡服裝不整及未穿網球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第一及第三球場,本校教職員工優先使用。
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除非場地出空,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
室內球場暫不對校外會員(含本校校友及教職員工親友)開放。
東院網球場僅供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使用。
網球場使用證若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則予以作廢,遺失使用證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網球場使用證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凡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網球場使用證。
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
本校研究生。
本校大學部學生。
本校校友(限一百名)。
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限五十名)。
貴賓(至體育室申請臨時使用證)。
申請手續:
繳驗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影印本。
繳交最近脫帽一寸半身相片兩張。
繳交球場使用費。
申請地點、時間:A.上班時間:新體育館器材室。
B.非上班時間:西院網球場管理員室。
繳費:
一年分兩期繳交球場使用費。
A.上期:八月至一月。
B.下期:二月至七月。
C.中途加入者應繳付全額。
收費標準(期繳):A.本校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B.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每人八百元。
C.本校研究生每人三百元。
D.本校大學部學生每人二百元。
E.本校校友每人一千二百元。
F.本校教職員工親友及校外會員每人二千四百元。
G.臨時使用證每次一百元(兩小時)。
燈光收費標準:
使用燈光,需向管理員購買燈票,再由管理員開燈使用。
每面球場,每半小時收費:室外四十元、室內六十元。
未購買燈票者,不得利用隔鄰之燈光打球。
凡違反本辦法及不遵守管理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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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
為維護本校游泳池之秩序‧安全與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使用規則:
本池以教學和訓練為優先,在教學及訓練時,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使用本池須經管理員之驗證剪票方得進入。
使用本池應遵守事項:
管理員、救生員在游泳池開放時間內負一切管理責任,如認為對健康有影響或安全顧慮時,得隨時關閉或停止入池。
為維護公共衛生,請勿隨地吐痰、抽煙、便溺及塗抹防曬等油劑。
禁帶食物、飲料入內。
游泳池內各項設備應善加愛護,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衣服須在更衣室更換(換下之衣服及攜帶物件請各自妥善保管,倘有遺失恕不負責)。
入池前須先淋浴。
入池時需著泳帽、泳衣褲(禁穿白色及透明衣服)。
游泳時,如感身體不適,請即離池,並通知管理員。
禁帶蛙鏡、蛙鞋、球類及水中玩具入內。
具有下列情形者,嚴禁入池:
有傳染病者。
不維護公共衛生者。
擾亂池內秩序風紀者。
不聽本池管理員、救生員勸導者。
冒用他人證件者。
如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游泳之疾病者。
未滿十二歲或身高不足120公分之兒童,須由家長陪同入池,並負責安全看護。
本遲開放時間原則如下:詳見公佈欄。
游泳證申請辦法:
申請資格:
校內:本校學生、教職員工及眷屬。
校外:A﹒退休教職員工及眷屬(提出相關證件)。
B﹒本校校友(採會員制,提出相關證件)。
C﹒社會人士(採會員制,需本校同仁推薦)。
D﹒本校同仁之臨時訪客。
E﹒優秀游泳選手(由體育室認定)。
申請手續:
繳驗證件:學生證、教職員工服務證或相關證件。
繳費(見收費標準)。
申請地點:本校游泳池。
收費標準:
類別項目金額
游泳票學生卡票(30格)450
教職員工及眷屬卡票(30格)600
校友眷屬卡票(30格)1950
臨時訪客加溫100
不加溫80
臨時訪客兒童加溫80
不加溫60
游泳證學生常年會員2730
學生半年會員1400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常年會員3900
教職員工校友及眷屬半年會員2000
教職員工親友常年會員7200
教職員工親友半年會員4200
註:I.辦理常年及半年會員之女性,打八折優惠,自新辦會員證實施。
II.已辦證之女性會員,自95年11月1日起延長其使用期限,每個月
優惠5天。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須知
游泳證、會員證使用期限一年。
繳費後不得要求退費。
游泳證、會員證不得擅自塗改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時,該證沒收作廢,並停止一年不得申請。
遺失或污損證件時,應依法申請補發。
借用辦法借用手續:(見體育設施使用通則)。
本辦法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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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
一、借用單位有維護場內秩序、安全及清潔之責,除有關人員外,閒人不得
進入。
二、如有損壞場地設備或器材者,須照價賠償。
三、借用單位應嚴守本校一切規章。
四、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時,須通知體育室查驗後,始可離開。
田徑場
一、請穿著軟底運動鞋及鞋釘長0.6公分以下之跑鞋進入田徑場跑道。
二、嚴禁直排輪、腳踏車、機動車輛及攜帶寵物進入場內。
三、禁止棒、壘、板球之活動。
四、慢跑者請利用7、8跑道,快跑者請利用3、4、5跑道,1、2跑道請勿使
用。
五、共同維護場地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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