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續訴:為該院前調查「徐自強在沒有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黃委員勤鎮所提,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續訴:為該院前調查「徐自強在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僅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院新聞稿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黃委員勤鎮所提,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續訴:為該院前調查「徐自強在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僅依同案被告的自白,即被判決死刑確定,有無違反保障人權情事等情」乙案,陳請重新調查並提起非常上訴案,? 日期:91-12-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黃委員勤鎮所提,有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續訴:為該院前調查「徐自強在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僅依同案被告的自白,即被判決死刑確定,有無違反保障人權情事等情」乙案,陳請重新調查並提起非常上訴案,經該會決議: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針對原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暨駁回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四號)分別對於被告等三人研提非常上訴。

本案係據該院人權保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

推請江前委員鵬堅(召集人,已故)、李委員伸一、黃委員勤鎮調查,後該院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建議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兩次,國際特赦組職暨人權人士均來函關切,惟仍遭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四號(下稱駁回判決)駁回第二次非常上訴,經查原確定判決暨駁回判決仍有下列之各點,尚待釐清:一、本案被告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之任意性與真實性,尚有疑義部分,並無於駁回判決獲得澄清:本案經查閱相關案卷,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偵查庭中,檢察官李玉卿訊問被告黃春棋:『警訊為何坦承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黃春棋答:『我受不了他們刑求我。

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惟承辦檢察官李玉卿,僅對黃春棋身體加以驗傷,並未傳訊相關警員及調閱錄音帶或錄影帶等證物,確實查明被告在警詢時有無遭到刑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從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所憑信上開之自白,其任意性與真實性,均有疑問,二、原確定判決(更五判決)以被告徐自強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向日昇公司負責人許世恩,承租FF四八三一號天藍色小客車備用,據以認定被告徐自強參與作案,欠缺『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核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並無於駁回判決中獲得澄清,殊有不當。

顯未針對非常上訴書暨該院前調查意見暨核簽意見,詳實查證說明,且事關重典,對於共同被告自白給予過高評價而無確實補強證據,於法不合,難昭公信。

三、原確定判決未調查其他證據,即認定被告徐自強提出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未參與擄人勒贖之不在場證明不足採信,有違證據法則。

四、原確定判決未依被告徐自強之聲請,傳訊證人洪佩珊,亦有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五、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黃春棋,自始即有擄人勒贖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有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六、原確定判決對於被告陳憶隆有利於己之辯解,未予詳查,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綜上所述,該院經決定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針對原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判決)暨駁回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四號)分別對於被告等三人研提非常上訴,並函復陳訴人。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電子報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地址:100216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電話:(02)2341-3183,陳情諮詢專線:(02)2341-3183轉662 專線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08:30至12:30,13:30至17:30。

瀏覽人次.. 更新日期110-11-29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