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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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電措施:指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意見信箱 | ENGLISH | 常見問答 | 便民服務 | 字級小中 大 全站搜尋 能源法令搜尋 電力 石油及天然氣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總體能源政策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English Togglenavigation 功能選單 最新消息與活動 新聞 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採購資訊 圖文懶人包 施政主題 總體能源政策 石油與天然氣 電力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能源法規 法令規章 最新法規公告 法規相關會議 便民服務 申辦資訊 獎勵與補助 輔導與技術服務 申報系統 宣導與推廣 影音與社群 廉政專區 開放資料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專區 能源領域性別主流化專區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能源統計 查詢系統 視覺化圖表 出版品 認識能源局 首長介紹 沿革 任務職掌 組織架構 政府資訊公開 頂端功能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ENGLISH 常見問答 便民服務 RSS 目前位置: 首頁 > 能源法規 > 法令規章 > 節約能源 >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 節約能源 鍋爐效率標準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 低壓單相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標準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光效因數基準 緊密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新車抽測及複測作業要點 委託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辦理車輛耗能標準檢測認可作業要點 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機車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與標示格式 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107年10月1日生效)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之檢查方式 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要點」補助案件受理申請期間 LED路燈節能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水泥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與能源效率指標規定 夏月節電期間縣市節能示範競賽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鋼鐵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造紙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石化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電子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大學校院圖書館智慧照明研究示範計畫作業要點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9年1月1日生效) 紡織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電動小客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在2500公斤以下)、電動小客貨兩用車及電動機器腳踏車耗能測試方式及測試值 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 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發光二極體先進照明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要點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辦理「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檢查業務,自106年3月15日起實施。

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作業要點 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指定蒸汽鍋爐用途得不適用「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 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7年1月1日生效) 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檢查作業要點 公告修正「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106年補助名單 包裝飲用水供水式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109年1月1日生效) 空氣壓縮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10年1月1日生效)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110年1月1日生效) 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9年7月1日實施) 經濟部能源局電動車自願性能源效率標示作業要點(108年9月1日生效) 雙燈帽LED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1年1月1日生效) 貯備型電開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公告受理申請110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 公告第3次受理申請111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 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111年「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受理申請補助期間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直轄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 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格式(111年1月1日生效) 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迴轉動力水泵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認可及核給加權平均能效數額(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111年度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購買、受理申請期間、委託辦理機構及相關申請事宜 :::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經能字第10304603580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經能字第10804605770號修正 主  旨:修正「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訂定「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一、 本規定所稱能源用戶,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之法人及自然人,但不包括下列用戶: (一)國軍部隊用戶。

(二)車道及隧道用電用戶。

(三)專供軌道車輛牽引用電用戶。

(四)港埠裝卸作業用電用戶。

(五)廣播電臺用電用戶。

(六)專供營繕工程施工用電用戶。

(七)臨時用電用戶。

(八)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六條所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新設能源使用設施,所送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電措施:指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更換高效率設備或零件。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所採行之節約熱能措施。

3、參與及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之實際抑低量。

4、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二)年度節電量:指能源用戶實施節電措施,每年度節省之用電量,其計算期間,自實施日之次月起算,最多以十二個月為限。

但計算期間跨年度者,節省之用電量按年度分別計算。

(三)累計節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節電量至當年度止。

(四)年度用電量:指能源用戶當年度購電量及自行發電量之總和,減去售電量所得值。

(五)累計用電量: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加總計算各年度用電量至當年度止。

(六)年度節電率:指能源用戶年度節電量,除以年度節電量加上年度用電量所得值。

(七)平均年節電率:指能源用戶累計節電量,除以累計節電量加上累計用電量所得值,其計算說明如附表。

  三、 能源用戶依能源管理法第九條訂定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其年度節電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該能源用戶所報執行計畫,不予核定。

  四、 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節電措施執行情形、年度節電量、年度節電率及平均年節電率。

   前項能源用戶之前一年度平均年節電率未達百分之一者,應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五、 能源用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至一百一十三年平均年節電率應達百分之一以上。

  六、 能源用戶依第四點申報之資料,應併同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規定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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