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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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內政法規 ->&nbsp 營建目 ->&nbsp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103年11月26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用語定義 §+++1+++ 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 §+++2+++ 第一節建築基地 §+++2+++ 第二節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7+++ 第三節建築物高度 §++11+++ 第四節建蔽率 §++25+++ 第五節容積率 §++30+++ 第六節地板、天花板 §++31+++ 第七節樓梯、欄杆、坡道 §++33+++ 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40+++ 第九節防音 §++46+++ 第一○節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47+++ 第一一節煙囟 §++52+++ 第一二節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55+++ 第一三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57+++ 第一四節停車空間 §++59+++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63+++ 第一節適用範圍 §++63+++ 第二節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66+++ 第三節防火構造 §++69+++ 第四節防火區劃 §++79+++ 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 §++88+++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89+++ 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 §++89+++ 第二節排煙設備 §+100+++ 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 §+104+++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106+++ 第五節緊急進口 §+108+++ 第六節防火間隔 §+110+++ 第七節消防設備 §+113+++ 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116-+1 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117+++ 第一節通則 §+117+++ 第二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121+++ 第三節商場、餐廳、市場 §+129+++ 第四節學校 §+133+++ 第五節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135+++ 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 §+140+++ 第一節通則 §+140+++ 第二節設計及構造概要 §+144+++ 第七章雜項工作物 §+145+++ 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150+++ 第一節通則 §+150+++ 第二節防護範圍 §+152+++ 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154+++ 第四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155+++ 第五節按裝及材料之堆積 §+158+++ 第九章容積設計 §+160+++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167+++ 第一一章地下建築物 §+17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178+++ 第二節建築構造 §+195+++ 第三節建築物之防火 §+201+++ 第四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07+++ 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218+++ 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它 §+225+++ 第一二章高層建築物 §+227+++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27+++ 第二節建築構造 §+234+++ 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 §+241+++ 第四節建築設備 §+245+++ 第一三章山坡地建築 §+260+++ 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0+++ 第二節設計原則 §+263+++ 第一四章工廠類建築物 §+269+++ 第一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281+++ 第一六章老人住宅 §+293+++ 第一七章綠建築基準 §+29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98+++ 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 §+302+++ 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 §+305+++ 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 §+308+++ 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316+++ 第六節綠建材 §+320+++ 第106條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平方公尺者。

第107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一、機間:(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三、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分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電線等周圍,不在此限。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五、應設有連絡機廂與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

六、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七、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八、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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