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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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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101年01月0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8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2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
事會決議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
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對監察人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2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9-4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
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
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
影響。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9-7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
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
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
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
受清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7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
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
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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