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四節、出口貨物之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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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貨物之報關 (一)申報人──出口貨物之報關,應由「貨物輸出人」或受委託之「報關行 」繕具(或由電腦列印)「出口報單」(CustomsDeclaration: Export)(簡5203;關01002)「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二)海運出口貨物報關及放行時限 1.一般案件──以輪船公司向海關預報之「截止收貨日期」為「截止收 單日期」,收單後「依收單序儘速處理」: (1)「未連線者」必須於「截止收貨日」海關辦公時間內(每日上午 8:00至12:00或8:30至12:30;下午13: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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