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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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訂定3月8日為婦女節,1990年以前全中華民國放假半天。

1991年2月1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於4月4日放假,理由為兒童放假一天乏人照顧,並能與清明節形成連續假期;此節日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但民間開始出現簡稱「婦幼節」,見諸各式行事曆與日、月曆中。

1998年實施隔週週休二日,將4月4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中。

2000年實施「雙週84工時」,適用該工時的勞工仍可以於清明節前一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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