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詐欺罪律師 - 睿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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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組織型態的加重詐欺罪,則依機房、水房、車手涉案程度找出爭議點,盡量爭取最大利益化,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判刑上更是有幫助。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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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詐欺罪一定會被關嗎?
只是幫忙領錢,也算詐欺罪嗎?
帳戶變人頭帳戶淪為詐騙工具怎麼辦?
詐欺罪簡介:
普通詐欺罪構成要件:
加害者必須「行使詐術」,從而使被害者「陷於錯誤」,進而做出「財產處分」,使自己或別人受到「財產損害」,依刑法第339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四個要件彼此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除了有以上四個構成要件之外,又另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罪」等其中一種方式犯罪時,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欺罪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Q1:找工作、貸款、租借帳戶給他人使用,淪為詐騙集團洗錢的帳戶,現在被檢察官傳喚,我該怎麼辦?
A:法官、檢察官在辦理警示帳戶(人頭帳戶)這類案件時,通常都認定有詐欺幫助犯的意圖,直接起訴。
然而,許多人是因為找工作、貸款、租賃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帳戶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自己帳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淪為詐騙洗錢工具,此時已經極度缺錢的狀況下,又要幫詐騙集團背黑鍋,實在無助。
律師建議:在遭警方傳喚前就務必聯繫合格律師法律諮詢,了解筆錄應如何講、如何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何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甚至應委任律師辯護、答辯,讓法官與檢察官確認自己是無辜被騙的,才有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可能性。
Q2:加入詐騙集團遭羈押禁見(收押),家人心急如焚,如何聲請具保(交保)?
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通常被告認罪、配合調查、供出共犯、有固定住所,均能向法院聲請具保(交保),最好得由所聘請的律師具狀聲請,敘明已無羈押之必要的理由,由法院裁定具保。
Q3:加入詐騙集團,要關多久?
A:近年來,網路、電話、電信詐欺之猖獗,甚至輸出國外,民眾稍不留意,即造成大筆金錢之損害。
為了避免臺灣成為詐騙集團的輸出國,立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規定之修法。
民國103年修正刑法時,在刑法詐欺罪之後,另外增加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態樣,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4:觸犯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如何獲判緩刑?
A:一般來說,犯罪後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是「初犯」,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較高,而詐騙集團被害人過多,盡量與大部分的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即有可能認為被告已懺悔,並彌補被害人,故給予緩刑。
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暫緩刑罰的執行,不用進去關,可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另一方面,更可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以勵自新。
Q5:觸犯加重詐欺罪一定要判強制工作嗎?
A:不一定。
現在法院見解不一,有一派較嚴格的法官見解認為參與詐騙集團就是觸犯組織犯罪條例,全部都要判強制工作3年。
但最高法院認為,現行規定不分輕重一律要求詐欺集團成員強制工作,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況且近來一、二審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或私下向最高法院法官請教,或於法官論壇發文,都嚴重質疑規定的合憲性,此項爭議亟待解決,希望大法官趕快做出解釋。
有一些只是被騙去國外作詐欺的,身邊的人都在做,不做很難交代。
另外有一些只是社會經驗不足被騙去領錢領包裹的。
甚至有一些機房(桶子)2線、3線人員,參與時間極短,也認為不得判強制工作。
因此,法院對於組織犯罪條例的強制工作,目前仍有許多爭議,正在聲請大法官釋憲,若遭判強制工作,建議一定要上訴爭取改判。
Q6:成為詐騙集團的成員,是否不分輕重均觸犯組織犯罪條例?
A:最高法院目前認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規定,已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且此為本案適用法律之先決問題,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因此,詐騙集團的成員是否均觸犯組織犯罪條例,應靜待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決議。
Q7:為什麼觸犯詐欺罪的人數那麼多?政府應如何處理?
A:目前在實務審判上看到的詐騙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或20歲初的年輕人,很多人是社會經濟條件不好的中下階層出身,屬經濟弱勢,有些為了養家、有些為了想迅速致富,被詐騙集團吸收為成員當砲灰,許多人是初次犯罪就被抓到。
對於詐欺犯罪之犯罪預防政策,不能是僅有重刑而已,還要搭配社會福利政策與教育,讓世代貧富不均之現象,有可能翻轉,如此才是負責任的刑事政策。
Q8:我應徵工作,上司請我去領貨款,現在被以詐欺罪名起訴,我該怎麼辦?
A:這原則上就是大眾以及新聞上所稱的「車手」,而車手每一次提領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成一個獨立犯罪而起訴、判刑,為了一份工作而背上許多罪名真的是很無辜,甚至逮捕後都直接被羈押禁見。
要是遇到這種狀況,建議盡快委任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和被害人和解,爭取減輕刑期甚至無罪。
律師答辯方向:
人頭帳戶部分,通常會盡量先與被害者和解,再向檢察官、法官表達我們真的並非有意想幫助詐欺犯,而是在無知及希望賺錢或是的情況下,但仍受到詐騙集團誤導,而產生後續的行為。
在被檢察官或法官傳喚時,委任律師幫助您主張、證明確實是不知情的狀況下被詐騙集團所騙,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是無罪的機會。
至於組織型態的加重詐欺罪,則依機房、水房、車手涉案程度找出爭議點,盡量爭取最大利益化,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判刑上更是有幫助。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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