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09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109)年至 ...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疫情專區 市民服務 線上服務 申請案件 市民福利 特殊照護 長照2.0服務 文宣出版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附設中興住宿長照機構 臺北市財團法人衛生基金會申請 機關業務 機關介紹 業務資訊 資訊公告 公文公開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專區 專業人員區 醫護管理資訊 食品藥物化粧品 護理機構資訊 心血管糖尿病醫事認證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醫政目 食品、藥政及化粧品目 防疫及營業衛生目 衛生保健目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助您好孕 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健康促進 婦幼優生 新移民照護 志願服務專區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 台北通-健康服務 菸害防制專區 成人保健 食品藥物化粧品 檢驗服務 悠活臺北.健康雲 食品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新聞稿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 網路外送平台專區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專區 夜市食安微笑標章專區 臺北食品安全宣導 衛生講習及廚師辦理單位專區及食安相關法規 食品業者一級品管專區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食在安心專區 防疫管理措施暨外燴報備系統 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 專業人員 新冠肺炎疫苗 徵才專區 防疫文字客服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健康服務找小衛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回首頁 下方連結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位置與交通 聯絡方式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健康服務找小衛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回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疫情專區 市民服務 線上服務 申請案件 市民福利 特殊照護 長照2.0服務 文宣出版品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附設中興住宿長照機構 臺北市財團法人衛生基金會申請 機關業務 機關介紹 業務資訊 資訊公告 公文公開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地點專區 專業人員區 醫護管理資訊 食品藥物化粧品 護理機構資訊 心血管糖尿病醫事認證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醫政目 食品、藥政及化粧品目 防疫及營業衛生目 衛生保健目 主題專區 美容醫學 助您好孕 疾病防治 癌症防治 健康促進 婦幼優生 新移民照護 志願服務專區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 台北通-健康服務 菸害防制專區 成人保健 食品藥物化粧品 檢驗服務 悠活臺北.健康雲 食品資訊公開 食品安全新聞稿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專區 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 網路外送平台專區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專區 夜市食安微笑標章專區 臺北食品安全宣導 衛生講習及廚師辦理單位專區及食安相關法規 食品業者一級品管專區 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食在安心專區 防疫管理措施暨外燴報備系統 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 專業人員 新冠肺炎疫苗 徵才專區 防疫文字客服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新聞稿 新聞稿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公布109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109)年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計畫,共計抽驗19件產品,檢驗結果結果3件不符合規定(含2件品質及標示同時不符規定、1件品質不符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此次共計查驗19件產品,包含枸杞5件;山楂、紅棗各3件;菊花、蓮子各2件;白木耳、決明子、黑棗、龍眼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1件「乾白木耳」檢出1項殘留農藥;1件「黑棗」檢出1項殘留農藥,另產品外包裝標示「符合國家檢測合格」字樣;1件「山楂片」產品檢出1項殘留農藥超量,另產品外包裝標示「合格養生產品」、「合格安心」、「農藥殘留檢驗符合國家標準」字樣。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包裝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第47條第8款可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及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針對不符規定產品,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查來源廠商屬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屬臺北市業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屬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輸入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同時提醒民眾在食用或烹調之前,簡易先以流動清水沖洗。

於選購產品時,除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

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

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

相關檔案 1091029-109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符合規定名冊 pdf(75.00KB) 1091029-109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不符合規定名冊 pdf(80.83KB) 相關圖片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滿意度調查此頁資訊有幫助嗎?滿意度調查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 1顆星 2顆星 3顆星 4顆星 5顆星 送出 點閱數:1342 資料更新:109-10-2908:48 資料檢視:109-10-2908:4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回上一頁 ::: 下方連結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位置與交通 聯絡方式 更新日期111-10-21 瀏覽人次..Copyright©版權所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本網站所提供資訊不能取代醫師之治療及醫師與病患之關係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