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採購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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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貴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逾開標日期6個月仍未傳輸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明細表一份(如附件),請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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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張孟超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812300900號
附 件:
98.4.13工程企字09800154900號(逾開標日6個月未傳輸決標公告).pdf98154900-1.xls
主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 貴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逾開標日期6個月仍未傳輸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明細表一份(如附件),請依說明儘速辦理相關作業,轉知並督管所屬機關照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4月13日工程企字0980015490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函文摘錄如次:
(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作業。
(二)機關登入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時,若有逾開標日期30日情形,系統會主動警示,且各機關得利用該系統「逾期未上傳決標標案訊息」查詢功能,動態查閱機關本身採購案未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辦理之案件明細。
(三)為避免各機關漏傳決標公告,本會89年12月21日(89)工程企字第89037914號函通知各機關內部填製決標資料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並可由本會系統列印資料(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自本(98)年5月25日起,機關採購案有逾開標日6個月仍未傳輸決標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者,本會將暫停該機關利用本會系統傳輸招標公告之功能。
個案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於前述期間傳輸者,請來函說明。
三、本府補充說明:
(一)臺北市北投區、木柵區農會請本府產業發展局督辦;南港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請本府環境保護局督辦;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請本府文化局督辦;私立衛理女中及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請本府教育局督辦。
(二)決標資料月報表及月報明細表,各機關應於決標當月之次月底以前填製,送主(會)計核章後,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置於專卷保存,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資料月報表統計之項下查詢。
(三)依據本府92年06月09日府工三字第09214197700號函之規定,凡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者,一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查察。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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