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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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6年06月12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PDF 附表二、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作為商業滅菌用途之食品用洗潔劑,不適用本標準。

第3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應符合下列標準:一、砷:0.05ppm以下(以As2O3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二、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依產品標示,於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為基準。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ethoxylate):百分之0.1(重量比)以下。

五、螢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六、香料及著色劑,應以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為限。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以合成界面活性劑為主成分之液態洗潔劑,供餐具自動洗淨機使用之洗潔劑,不適用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用於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後不再經清水沖洗,且列於附表一者,應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且列於附表二者,應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規定。

該表所列成分,使用後須再經飲用水充分清洗、殺菁、加熱或其他適當處理,以使最終食品之殘留濃度符合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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