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禁止游泳,小孩去游泳溺亡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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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到了夏天,學生下河游泳淹死的新聞層出不窮。
這些未成年有結伴下河游泳、,有私自跑到蓄水塘游泳、有和同學結伴下河游泳、有在游泳池游泳、等等情況。
那這些暑假游泳溺亡的未成年,誰該來為他們負責呢?
今天小編為大家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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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在河流游泳溺亡的
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責任是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害、受害所應當承擔的法定、無過錯的責任。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他的監護人,也就是父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司法審判的時候,這一點至關重要
①多名未成年下河游泳溺亡,家長承擔責任
②多名未成年下河游泳,一人溺亡。
溺亡者監護人承擔80%責任,其餘參與者負20%責任。
③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下河游泳溺亡,陪同的成年人承擔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
2.未成年人在泳池、公園游泳溺亡的
就游泳館來說,因為各類游泳館均屬於經營類場所,游泳者均是購票才進入游泳館游泳,在游泳者購票時始,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形成,游泳館享有收取門票費用、制定游泳館規範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符合基本安全、衛生保障的義務。
因為游泳館的性質屬於室內經營性場所,畢竟不同於海濱浴場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對這種相對具有一定危險性運動的經營場所,對其的安全保障責任理應具有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館內發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館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行為後果缺乏必要的認知和預見能力。
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清楚游泳的危險性,應積極履行監護職責,
所以,未成年在泳池、公園游泳溺亡家長和泳池、公園管理方共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的責任劃分,具體實行時還是要考慮具體情況。
如游泳過程中是否有嬉戲、推拉或者野外水塘是否是人為的、游泳池是否有合法的經營執照、安全措施等等。
總之,夏天正值暑假,無人看管的未成年很容易外出遊泳避暑,作為監護人,能陪同前往並完全看護的一定要一起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