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律師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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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印波

Pass兼職請給個理由先

近來律師法修改引出的「法學教授是否應當兼職律師」爭論漸熱,我感覺到巨大的「生存危機」!儘管我還只是一個「副的」法學教授,仍覺得應該「跳」出來甚至「沖」出來乃至「殺」出來,為少部分「弱勢群體」(約為4%的兼職律師)說兩句話,也為了我在北京市律協和專職單位北師大辛辛苦苦補了N個材料、歷時4年才辦下來的兼職律師證「討個說法」。

我就是一名兼職律師,目前在國內唯一的具有獨立性、實體性、綜合性的知名刑事法學研究機構——北師大刑科院任教,同時在刑事辯護業務首屈一指(據說是江湖頭牌)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做兼職律師。

有民商部的資深合伙人向我投來「曖昧」的讚許——「印老師來京都簡直是如虎添翼啊!」

我聲明,這裡的讚許絕沒有利用老師身份干預司法之嫌,國家那麼大、法學院校這麼多,我怎麼可能就那麼剛好代理自己「關係好」的學生主審或主訴的案件。

相信多數法學教師沒有高育良那麼大能量、有祁同偉這樣「給力」的學生吧,都是本本分分的教書匠罷了。

相信在師生關係趨於協同化的新時代,「一日為師,終生為父」的觀念也沒那麼普遍和奏效吧。

想必多數法學教師會比很多專職律師更有情懷,更有職業操守吧,那些想通過師生關係尋租的畢竟屬於少數。

況且即便有這樣的情況,應當擴充解釋迴避制度加以防範,將法學畢業生塑造成侯亮平那樣「油鹽不進」的,而不是「一刀切」直接「廢」了已經存在多年的一項具有良好初衷的制度吧?

相反,以我執業期間的觀察和體會,凡是以教授自居辦理刑事案件的往往會很吃虧。

實務界的同仁們對那些以老師自居的、在法庭上上課的,向來反感。

一方面,「虛情假意」地稱「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們一定要聽取」;另一方面,私下裡議論:「學者就是學者,沒辦過什麼案子,不了解實務。

」最終,該怎麼判還怎麼判,甚至因為辯護詞寫得囉嗦,重判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所以,我出來就抱著學習、實踐、體驗的態度,僅「出賣」專業技能和敬業程度,而非某些喜歡「扣帽子」的臆想者所稱的那樣,利用學校資源,妨礙司法公正。

是偽命題還是學術謎題

關於是否應當廢除兼職律師,我認為這是個「偽命題」,或者純粹是個「學術命題」,不應在現有的政策框架內嚴肅探討。

習近平總書記5月3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就曾作了重要講話: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係。

要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體制壁壘,將實際工作部門的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引進高校,加強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實際工作者之間的交流。

法學專業教師在做好理論研究和教學的同時,深入了解法律實際工作,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

我想如果我不「走出去」「豁出去」,如何把實踐教學做好?如何掌握更多的實踐教學資源?如何更為直接地了解法律實際工作?僅憑與實務部門的領導們開一些務虛或者儀式性的會議嗎?僅憑無法接觸到利害核心的掛職鍛鍊嗎?僅憑空想設計一些問題,做一些問卷調查嗎?

期望所有法學學科教師都成為象牙塔里的「大師」是一種笑談,讓法學教師全部成為脫離實踐的「紙上談兵者」,對歷史、對國家是極為不負責任的。

除了做一些「小眾」的「知識增量」工作之外,法學學科的多數教職人員有義務身體力行,了解實踐。

我國社會各界似乎有種曲解的「大師夢」。

何謂大師?何謂法學大家?所有法學教師都應有志於成為像季羨林老師那樣每天翻閱梵語典籍一樣的大家嗎?法學是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如果專家學者對於司法實踐沒有切身感悟,會製造出大量「惡法」。

我們在辦理一些實際案例時,會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困惑,明明一個沒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會因為剛好符合刑法條文規定的若干要件,就被扣上了罪名;並且因為涉案金額超過了某一數字,就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並且因為情節嚴重,量刑就必然是5年以上。

量刑下不來,刑罰也免不了。

每每此時,我就在反思,是誰制定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只能仰天長嘆——「空想的專家學者啊,讓人傷不起!」法學和醫學差距太大,醫學院的教授往往要有臨床經驗,需要直接進駐醫院看病;而同為「高尚職業」的法學教授,沒看過「社會病」,卻要為根治社會頑症的立法負責「開藥方」。

一晚上拍腦袋起草或提議一項規則不要緊,但它讓可能被影響到的「被調整者」情何以堪!正所謂:「官家一滴墨,百姓千行淚!」

如果了解一下西方的「大法師」們,有很多都是兼職律師。

曾在牛津大學任教的德沃金教授,就是個享譽全球、到處接人權案子的兼職律師;美國辛普森案的代理人德肖維茨,也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師。

莫非他們不可以算作大師?因為他們動了別人的奶酪?如果要徹底職業化、去除利益干擾,乾脆所有職業老死不相往來算了。

那些與辯護人唱反調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們,奉勸你們也別到學校來做個兼職導師,這裡不歡迎「打醬油」的!

難道法學教師只有在CLSCI法學核心、英文SSCI、中文CSSCI期刊上發了文才是做學問,方是通往法學家的正途?那些通過自身的親力親為、了解實踐,並授之以漁的做法就是歪門邪道?後者沒有為法律教育作出貢獻?理工科有自己的實驗室,而法學學科也有自己的實驗室,那就是廣闊的法律實踐業務,法學也是實踐之學。

作為刑事訴訟法的教師,我自己就發現法條法理我學了這麼多年,沒有自己親自代理幾個刑事案件後對刑訴法理解深刻,因為我感受到了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切膚之痛,這是一種法律實踐造成的直觀刺激,而以往只是紙面上的記憶和自以為是、道聽途說的理解。

「豐厚所得」拿不得嗎

關於兼職律師的所謂「豐厚所得」,我認為這也不是違法所得。

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法學教師增加點收入怎麼了?難道一定要甘於清貧並故作清高嗎?是誰規定了學者就應當是窮的?窮的就是有學問、有道德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意見明確,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意見出台,就是要讓知識體現其價值,轉化為切切實實的生產力。

李克強總理在5月30日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九大第二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科研人員應該成為社會的中高收入群體,要讓他們憑藉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創新成果,合理合法地富起來!」在這個大眾創業的時代,在市場經濟不可阻擋的大潮中,如果還以酸腐的儒學教化務實的法學教師,要麼是表里不一的虛偽宣教,要麼是嫉妒心切的強行壓制。

相信即使廢除了兼職律師制度,司法部也無法禁絕法學教授們作確有社會需要的專家論證、法律諮詢。

與其遮遮掩掩、採用虛偽道德教化,不如通過機制將老師的教學科研任務、時間分配機制予以規範化處理。

實際上,高等學校自身的調節能力和優勝劣汰效應自然會迫使法學教授作出選擇。

要麼安心科研教學,減少辦案時間;要麼乾脆「自宮」「用腳投票」,離開教職,走向實務市場。

奉勸那些與辯護人有相反意見的提議者們,別以為禁止兼職律師就能解決很多兩難的問題,硬要用一套簡單粗暴的做法來進行所謂的改革只能是「通往奴役之路」,無法讓兼職律師信服,也無法讓莘莘學子真正受益!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兼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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