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縣京里村附近游泳池發生溺水事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大修武 daxiuwu888

網友爆料:修武縣郇封鎮京里村地下橋南沿鐵路往東約500米一個新開游泳池31號下午3時許發生溺水事件,一名約30歲男性溺水,大約20分鐘後,120趕到,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上圖:紅圈所示為事發泳池

上圖:疑似事發游泳場

近日,我們趕到現場,被疑似工作人員告知,正在換水,暫時不營業。

據知情網友透露:死者為城關鎮東關村人,大約30歲,經營著一家雞籠廠,上有五六十歲父母,下有五六歲小孩,正直壯年,當天午飯後前去該泳池游泳發生不幸。

目前死者遺體尚在修武縣人民醫院太平間,雙方正在協商賠償事宜。

網絡說法

在游泳池發生溺亡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責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處理此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游泳池一方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公共游泳場館系人身危險多發區,國家有關管理機關頒布有相關的強制性經營、管理規章,對救生人員實施特殊許可證制度。

被告必須取得游泳場館營業許可證,並配備一定的救生人員和器械。

如果其在提供服務中存有疏忽管理的過錯:比如,在游泳池的深、淺水區之間應當有標識及警告標誌,特別是當游泳者進入深水區時,應當對游泳者游泳技能進行查驗審核,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當取得游泳救護人員上崗證等。

如果在發生溺水時未能及時發現,未盡到救生員的注意義務。

可以認定游泳池一方提供的消費服務中有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死者,年事已高或身體有病,或在其未擁有經過專業化測試取得的深水游泳合格證的情況下,到具有高度危險的游泳池游泳,本應格外謹慎小心,這是其本身的注意義務。

如果其違反游泳池管理規定,擅自決定進入深水區游泳,以致溺水死亡。

如果其同行的隨行人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死者本人有責任,其隨行人員也存在著疏於有效的幫助和監管的過錯,因此,對損害結果,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在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確認了賠償責任和承擔者後,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時,一方面要根據民法理論中的「填平原則」,判令侵權者將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另一方面還要嚴格審核證據,減除原告方不合理或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

對於合理的開支費用,應由雙方按過錯責任的比例予以承擔;屬於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以及不合理的費用,理應由死者方自行承擔。

以上文字源自:百度

讀而思

duersi

安全永遠要在第一位!任何人不能有僥倖心理!!!

事發游泳場投資不少、開業不久,錢還沒賺到就碰到這樣的事實在是讓人鬱悶。

出事的年輕人正是家裡的頂樑柱,出事後家裡想必也是天塌了一樣!

誰都不想出事,但事情還是發生了。

我們不知道監管部門盡到責任了嗎?泳池具備運營資格了嗎?一切的一切,任何理由都不能推脫。

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願每一個人都把安全放在首位!願悲劇不再發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相關文章 

7歲小孩小區泳池溺亡,夏日游水莫忘孩子安全

一進入夏季,城就開啟「炙烤」模式。隨著暑期的到來,游泳成為不少學生避暑娛樂的熱門方式,但享受清涼之餘,安全問題卻不容忽視。每年暑期,我市各地游泳溺水事故時有所聞,歸根結底除了水域的安全措施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