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 52 條第 1項 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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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政府採購法§52-全國法規資料庫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 永然文化出版
而「最有利標」就是上開法條的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的主要實質作業程序另訂於採購法第56條,其規定為:「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
- 3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 ...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底價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 ...
- 4政府採購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
- 5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A、以最低標並訂有底價辦理決標,那應是以採購法52條1項1款為其 決標方式應無疑。 B、但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依採購法第56條)及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