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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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線指定(示)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 ...
- 2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植根法律網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一般地區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和平區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 二、鳥舍、 ...
- 3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TWARCHINDEX
依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與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又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規定, ...
- 4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適用原台中縣)
(1)經本府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計之。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 ...
- 5臺中市建管作業參考手冊章節目錄 - TNAA法規會專頁
第二節「台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 重點說明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 條規定由建築師. 覈實估算。 檢附書件○1施工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