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楓逸:把“最終解釋權”交給法律來解決--理論-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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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和國慶假期期間,商家推出的折扣券、禮品卡、VIP會員卡滿天飛。

在大大小小的優惠促銷活動中,“最終解釋權”一詞常常映入消費者眼帘。

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一旦亮出“最終解釋權”這道護身符,往往就能“化險為夷”。

  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近幾年,相關部門也陸續下發規定,強調商家“最終解釋權”的說法不合規。

然而,本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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