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5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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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者, 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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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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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規內容-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2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師資培育中心
立法院院會於11月21日三讀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透過強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 ...
- 3如何永續地支持偏遠地區教師的投入與發展? - 青年好政
這樣一位選擇「久留」偏鄉的傑出老師,在座談會中,卻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草案想要「久留」師資而綁定6 年、才能介聘到非偏遠地區服務的 ...
- 4偏鄉找「專聘教師」卻要求教師證,還有「不山不市」 - The ...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對於未具教師資格的現職代理教師,最近3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教育部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 ...
- 5嘉縣偏校「專聘教師」 開缺20僅7人選填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李美華說,今年辦理國小一般教師甄試時,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辦理專聘教師招考,其任期兩年,表現優異得續聘兩次,合計最長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