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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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案,又稱「重奪公民廣場案」,是香港終審法院在2018年對三人的裁決。
2014年,三人組織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被律政司起訴及定罪。
三人在裁判法院獲輕判,獲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2017年,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並勝訴,三人被判即時監禁。
三人隨即將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年獲判勝訴[1]。
本案涉及極著名的社會運動領袖,而且判詞首次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因此引起極大的關注。
2012年,學民思潮在政府東翼前地(即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