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申請藝術及演藝工作項目分類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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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代碼03):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電視、廣播、電影或廣告拍攝之演藝工作,如模特兒、大眾藝人(歌手或演員拍攝影劇、音樂製作宣傳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insite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googl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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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笈:外國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員申請聘僱許可審查作業手冊 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 因應波蘭編導來台卻無工作證許之問題,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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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她的工作證跟“勞委會”有關,源自於外籍藝人之申請為就業服務法所規範。 ... 第四十八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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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