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運動場館防疫管理措施 - 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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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於符合相關防疫規範下,將適度開放部分運動場館,特別訂定「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以提供主管機關、運動場館從業人員及民眾遵循。

本次適度開放執行時間自110年7月13日起至7月26日,開放對象為凡屬商業登記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各室內、外運動場館(如:健身房、運動中心、運動訓練班、羽球館、籃球館),但游泳池、保齡球館、撞球館不在本次適度開放對象;另有關指揮中心公布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仍須關閉之健身休閒中心,係指如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並非教育部體育署本次適度開放商業登記為「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之各室內、外運動場館。

業者如能符合量體溫、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社交距離,並配合酒精消毒、人流管制等共通性原則,並遵循體育署針對各室內、外運動場館所訂定之防疫管理措施,則可適度開放。

但各場館之附屬設施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不得開放,餐廳應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為利民眾可更加瞭解本次防疫措施內容,有關「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中之「借用或轉換使用者」意思如下: 1.    屬於個人自備之器具、器材:如球拍、手套、腰帶、護具、瑜珈墊等,不得互相借用。

2.    室內、外場館如提供器具、器材及設備(如機械式健身器材)及個人裝備,於個人使用期間,      且未完成清消前,不得混用(不同人員間交叉使用)。

3.    如屬肢體直接接觸之運動球具:如籃球、足球,只限個人自行使用。

體育署表示將責成業者依「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自我查檢表」填寫自主檢核表,並請各地方政府依據管理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體育署將不定期派員抽查,以維護相關從業人員及顧客之健康,民眾如發現運動場館業者有違反「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防疫管理措施」之情事,可逕行向各地方政府或本署檢舉,如查獲屬實,各地方政府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

另運動場館於各級警戒期間受地方政府依違反防疫規定,處罰確認一次者,應停止營業3日;累計兩次者,應停止營業7日;累計三次以上,應停止營業30日。

如對本措施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教育部體育署諮詢專線:(02)87711515、(02)87711843、(02)87711847、(02)87711881。

(附件照片)1100709-1-體育署運動設施組許馨文組長說明疫情三級警戒期間適度開放運動場館防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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