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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備註3); 公司名稱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解散; 經理人委任(總經理); 外商在台 ... 首頁 依業務項目查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查詢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 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查詢 業務項目 農、林、漁、牧業 製造業 水電燃氣業 營造及工程業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營業項目名稱:商業銀行業 營業項目代碼:H101021 ★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認許、新增 分公司設立 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撤銷 合併(備註3) 公司名稱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解散 經理人委任(總經理) 外商在台分公司設立 外商在台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外商在台營運資金增加、減少 外商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變更 外商在台分公司撤銷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設立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變更 外商在台辦事處代表人變更 外商在台代表人辦事處撤銷 法規依據: 銀行法第53條 銀行法第54條 銀行法第57條 銀行法第58條 銀行法第61條 銀行法第66條 銀行法第117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8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2項 備註: 限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公司名稱標明專業且限專業經營。

商業銀行向金管會申請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於獲准兼營合併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子公司等個案,其合併行為尚無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適用。

(金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25日金管銀法字第10500177190號函) 對於以下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承辦主管機關洽詢。

承辦窗口: 聯絡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聯絡電話: 02-8968-9999 聯絡地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 申辦方式: 一、銀行之設立悉依銀行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若對申請應經許可業務之依據法規及應備文件有任何疑義,請逕向金管會銀行局(02-8968-9999)洽詢。

二、另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在台分支機構之資訊,請參考金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之便民服務區項下「申辦案件流程」。

應備文件: 請逕向金管會銀行局(02-8968-999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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