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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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依教育部規定擴大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大專校 ... 如自行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簡介:依教育部規定擴大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

二、申請時間:每年9月初至10月初。

(110學年度:定於110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0日止,詳細時程及重要規定以屆時本組公布內容為準)  三、申請資格: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不含延修生、休學生、退學生、遭開除學籍或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 (二)家庭年收入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補助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家庭年收入級距 每年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五、補助範圍: (一)同學只能在教育部之「二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及「一個學年的弱勢助學金」二者擇一申請。

(二)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經請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三)已申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衛生福利部單親培力計畫學費、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屏東鎮公所等)者,僅能就弱勢助學金及以上之政府其他助學措施間同時"擇一申請",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四)其他詳細申請資格與補助範圍等未盡事宜請詳閱教育部網站或本組網頁內容及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

六、申請手續:於每學年第1學期規定申請期間至本校「教學務系統」申辦並列印出申請書紙本,並於申請書上簽章後,併同申請應繳附文件於申請期限前檢送至生活輔導組,倘經審核通過後將逕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七、申請應繳附文件 (一)本校教學務系統於線上申請後列印之申請表並簽章。

(二)申請時「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含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不同戶籍者請附雙方戶籍文件,學生已婚者另附其配偶。

所稱「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注意事項: 未婚之學生: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若有父母失聯或離異等特殊困難者,需另簽具「學生申請弱勢助學措施所得計算特殊困難切結書」)。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配偶即可。

以上計列人員若戶籍地分開者,戶籍謄本亦須各別申請一份繳交。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之記事欄,請申請詳載註記事項,一律不得為省略記事否則不予受理。

如自行以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如自行以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替代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戶口名簿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不接受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為無完整詳細記事)。

(三)弱勢助學計畫切結書。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成績需達60分以上,新生免附)。

八、本組就本助學金將「一律以本組網頁、教學務系統及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做為同學確認審核進度及相關事宜聯繫通知之用,屆時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相關訊息,如有需查詢相關進度者亦可自行上教學務系統查詢!(請注意:第1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下旬;第2階段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

)  九、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者,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者,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將喪失補助資格! 十、本組承辦人聯絡方式:生活輔導組 曹家鳳(02-24622192分機1064)(電郵: [email protected])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10.9.3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號函修正).pdf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10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申請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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