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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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書內容應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組)、 畢業年月、授予學位名稱、發證日期及證書字號,外國學生並須加註國籍。

學生修習輔系或 ... 目前線上:579人,瀏覽人次:66415082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部前於84年函送之「大學學位證書、證明書格式說明」(84年4月 6日臺(84)高字第015139號)函係依「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4條規定訂定,因「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業經本部於93 年12月8日台參字第0930162164A號令廢止,是以該說明停止適用。

二、惟學位證書若無統一之規定內容、格式,將影響學生權益,且近來亦 傳坊間有假造學歷證件之案例,另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本部 業於93年12月14日以台高通字第0930165542號函,有關大學校院各級 各類學位證書、證明書所應載記及注意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請各大學校院各級各類學位證書(以下 簡稱為證書)格式均以由上而下、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或套印。

(二)證書內容應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組)、 畢業年月、授予學位名稱、發證日期及證書字號,外國學生並須 加註國籍。

學生修習輔系或雙主修者,其證書應載明輔系或雙主 修名稱。

(三)證書由校長署名,如需副署,由各大學自行規定;並載明學校全 名稱,加蓋學校印及鋼印。

如有黏貼照片,則於黏貼處加蓋鋼印 。

(四)學位證明書之格式、內容比照學位證書,惟其內容需增列「證書 遺失,特予證明」 (五)證書、證明書式樣(含證書用紙大小等)由各校自行設定。

(六)為預防各類證書、證明書遭仿冒,建議各校依實際需求,於畢業 證書上製作防偽措施。

三、本案原則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惟鑒於93學年度已開始,為免各校 當年畢業證書格式不一,致引發社會大眾及學生質疑,已於本(93) 學年度發給學位證書之學校,得至94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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