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正當理由」 係指工作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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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