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體檢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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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役男體檢作業應與一般病患就醫檢查分開。
3.依檢查結果加蓋檢查醫師職章。
(四)醫院整合檢查報告完畢後,影印三份,黏貼役男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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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體檢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檢查作業流程
通知役男接受徵兵檢查(一)→役男至指定醫院報到檢查(二)→各
科實施檢查(三)→體格檢查表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四)→
通知役男檢查結果及體位(六)說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役男依指定日期,攜帶國民身分證、
徵兵檢查通知書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四張至檢
查醫院檢查。
(二)1.檢查醫院應設置役男徵兵檢查報到處或於報到處為明顯之標示
。
2.請役男填寫役男體格檢查表基本資料一份。
(三)1.受檢時各科之醫護人員確實核對身分證之照片與受檢者是否相
符,以防冒名頂替受檢情事。
2.役男體檢作業應與一般病患就醫檢查分開。
3.依檢查結果加蓋檢查醫師職章。
(四)醫院整合檢查報告完畢後,影印三份,黏貼役男相片,加蓋騎縫
及醫院關防,影本一份留存,另外三份於檢查日起十四內送直轄
市、縣(市)政府。
(五)役男體格檢查表二份,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依「體
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徵兵檢查體位判定通知書,連同役男
體格檢查表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役男。
貳、各科體檢流程、規範、使用儀器與應注意事項
一、檢驗科
(一)檢驗科作業流程
役男持通知書、身分證至體檢室領取表格填表
↓
體檢室開立抽血、驗尿檢查單
↓
檢驗科門診醫檢師抽血、收集尿液
(二)檢查規範
1.血液常規五項檢查(包括WBC.RBC.HB.HCT.MCV)
2.尿液檢查(包括尿蛋白、尿比重、尿醣)
3.梅毒血清檢驗(RPR/VDRL)
4.愛滋病檢查(EIA酵素免疫法)
5.肝功能檢查(SGOT、SGPT)
(三)檢查儀器:略。
(四)檢查注意事項
1.血色素檢查注意事項為:先天性紅血球(含血紅素)不正常之
貧血,陣發性夜間血色素尿所致之貧血,及其他未詳列之骨髓
性及脾性貧血等,均可比照體位區分標準內規定辦理。
2.每項儀器每日上下午各作一次QualityControl,確保檢查正
確性。
3.抽血完後不可揉,須以酒精棉球壓緊十分鐘。
二、心電圖檢查室
(一)心電圖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心電圖室
↓
役男檢查前準備
(包括脫上衣、襪、手錶、項鍊、金屬飾品,只著內褲)
↓
役男平躺於檢查臺,由檢查人員執行心電圖檢查
↓
檢查人員將心電圖報告填寫役男姓名,並和役男體檢單附在一起
,交由醫師勾填正常或異常欄並蓋職名章(若有異常、疾病等由
醫師填列並蓋職名章)。
↓
完成心電圖檢查
(二)檢查規範
1.心臟血管系統檢查步驟包括詢問病史、視診、觸診、聽診、心
電圖檢查、視病情建議安排複檢。
2.詢問病史:讓受檢者自述症狀如呼吸困難、心悸、胸悶不適等
,特別注意與勞力或運動時之關係,發作之時間及徵狀解除之
機轉等特性須詳加敘述。
有無煙酒或其他藥物之習慣性嗜好,
並詢問以往是否曾患下列病症如風溼熱、梅毒、淋病、白喉、
結核病、慢性病灶傳染、一般濾過性病毒傳染、靜脈炎或其他
血管疾病。
3.視診:注意皮膚及粘膜之顏色有無發紺或皮下出血等現象、頭
部血管之搏動、左右第二肋間及胸骨上切處是否有異常搏動、
心前區之搏動情形及最大搏動之位置、腹部、背部及其他肋間
部有無搏動。
4.觸診:A.常與視診同時施行,最大搏動點的位置,為局部的或
是瀰散的。
左右心室推動力的強度,震顫,可摸到的心音。
B.
心臟擴大:心尖衝動之位置如超出在鎖骨中線之外,或在第六
肋尖,均為心臟擴大之跡象,x光或心電圖檢查可進一步證實
之。
5.聽診:心臟雜音位置,放射情形,時間,強度,性質,呼吸對
雜音強度影響的情形。
6.心電圖檢查:施行心電圖,檢查有無異常情形。
(三)檢查儀器
心電圖儀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儀器作QualityControl,確保檢查正確性。
三、放射科胸部X光檢查
(一)放射科胸部X光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X光室
↓
役男檢查前準備
(包括脫上衣、襪、手錶、項鍊、金屬飾品,只著內褲)
↓
役男平躺於檢查臺(或站立於Buckystand、胸部架前),由檢
查人員執行X光檢查
↓
檢查人員將X光報告填寫役男姓名,並和役男體檢單附在一起,
交由醫師勾填正常或異常欄並蓋職名章(若有異常、疾病等由醫
師填列並蓋職名章)。
↓
完成X光檢查
(二)檢查規範
1.注意胸部之大小及形狀,兩側是否對稱?有無凹陷、凸隆及畸
形。
2.畸形者是否影響內臟功能。
3.令受檢者深吸氣以觀察胸肋運動情形。
(三)檢查儀器
X光檢查儀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儀器作QualityControl,確保檢查正確性。
四、體檢室檢查
(一)體檢室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體檢室檢查
↓
身高、體重、體格指標值(BMI)計算、血壓、脈搏、視力、色
盲等物理檢查
↓
內科檢查
(包括肺部及胸部【含乳房、漏斗胸、雞胸】、心臟【心律不整
及雜音】、腹部【肝脾腫或腫塊】、皮膚淋巴腺及內分泌腺【含
甲狀腺】)
↓
外科檢查
(包括頭部及頭皮、顏面及頸部、脊椎側彎、上肢及關節、下肢
及關節【強直或攣縮及活動】、疤痕刺青、疝氣、靜脈曲張、肛
門及直腸【出血廔管】)
↓
完成體檢室檢查
(二)檢查規範
1.病史調查:A.調查有無罹患重大疾病或傷害及時間。
B.調查以
往住院史、醫院名稱及種類。
2.身高測量法:A.身高以公分表示,一律以整數認計,如160.1
cm至160.9cm者,以160cm計算,餘類推。
B.受檢者身
高一九○公分以上時,注意其是否患肢端巨大症。
3.體重測量法:A.體重以公斤表示,採用小數點第一位值計算。
B.體重計事先應加以校正。
C.受檢者除內衣褲外,須脫去一切
衣服及鞋襪。
D.受檢者之體重如不及標準規定,應注意其是否
屬暫時性或故意飢餓及下瀉所致(重大疾病者除外)。
E.如發
現上述原因,應註記於體檢表中,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
查委員會處理。
4.體格指標值(BMI)計算法:A.身高以公尺,體重以公斤計算
。
B.體格指標值(BMI)之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
高(公尺)平方]之值。
即BMI=體重(kg)/[身高(m)]2
5.血壓測量法:受檢前應注意觀察是否有情緒激動或急劇運動等
因素,先讓受檢者週身放鬆或坐式或臥式休息十五分鐘。
血壓
計最好採用水銀柱血壓計,其放置測量位置與心臟保持水平為
宜,注意橡皮球囊必須包紮測量動脈之上方;任何年齡之血壓
,其收縮期血壓高過160mmHg者或其舒張壓高過95mmHg者
,須於同日不同時間測量三次以上記錄其結果,以茲鑑定。
6.脈搏測量:注意脈搏之節律,並測量每分鐘之次數。
7.頭部、頭皮及顏面檢查:
A.詳細觀察受檢者之儀容特徵,顏色是否正常,有無貧血或黃
疸。
B.檢查頸部是否對稱,並用觸診檢查全身顱骨有無損傷凹
陷及畸形。
8.頸部檢查:
A.頸部是否有淋巴腺腫大或發炎,並注意與系統性疾病有關。
B.有無頸肌痙攣或斜頸等現象。
9.肺之檢查:
A.對受檢者之病史須詳細詢問。
B.須用觸診、叩診、聽診等方
法行之。
C.疑有慢性肺部疾病者安排複檢。
10.皮膚檢查:檢查有無疹塊,其他疾病皮膚徵兆,皮下斑痕,瘀
血。
11.淋巴腺檢查:檢查有無腫大或異常情形。
12.腹部檢查:
A.受檢者須仰臥於診斷臺上,兩膝微屈保持腹肌鬆弛,頭墊宜
低,室內溫度不可過冷,切忌以冷手接觸腹部,以免引起腹部
緊張。
B.視診:注意腹部形狀是否正常,有無靜脈怒張,觀察
呼吸運動之性質,及是否可見腸蠕動。
C.觸診:檢查肝臟、脾
是否腫大,腹內有無硬塊或結節,有無壓痛,有無水腫,有無
浮游硬塊。
D.叩診及聽診:叩診多用間接法,聽診用以檢查腸
蠕動聲是否正常。
E.病情建議安排複檢。
13.內分泌腺檢查:以目視檢查有無內分泌腺異常引起之特殊表徵
,如甲狀腺異常、肢端肥大、男性女乳症等。
14.泌尿生殖器系統檢查:
A.檢查方法:檢查生殖器有無性病或畸形,並用觸診檢查左右
陰囊及腹股溝淋巴腺。
B.2.性病檢查:包括皮膚及生殖器有無
損害,觀察有無後期梅毒合併症。
15.肛門及直腸檢查:
A.檢查有無直腸狹窄或脫垂情形。
B.檢查有無直腸肛門廔管或
異常腫塊。
16.上肢及關節檢查、下肢及關節檢查:
A.須詳細檢查有無畸形、脫臼、截肢、關節強直、靜脈曲張、
水腫或肌肉萎縮現象;並須特別檢查有無扁平足、雞眼、趾甲
崁入、趾囊炎等。
B.手指缺損之節數,自手骨之遠心端計算
之,即指骨第三節(爪節)為體位區分標準表內規定之第一節
,指骨第二節為表中之第二節,指骨第一節為表內之第三節。
C.脊柱骨盆(包括腰及薦腸關節):須注意各關節之運動,必
要時安排複檢。
(三)檢查儀器
1.身高體重器
2.水銀柱血壓計或自動血壓器
3.視力檢查器
4.石原綜合色盲檢查表
5.聽診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1.初診表需貼相片,由醫師、護士核對。
2.外科疾病詐病之鑑別方法:
A.包括骨之舊痂及損害或骨折及矯形外科?情況B.以射擊或利
刃切斷其手指或腳趾,但多在右側,以使自己不合服役,但亦
須注意一般人慣用右手,而損傷左手者。
C.有將手置車下輾
過,以求免役者。
D.用其他藥品注射於皮下,以造成潰瘍或腫
脹者。
E.繃帶或提疝帶等可用作機障。
F.自戕者常趁無人之
際自害,應查其動機。
五、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
(一)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耳鼻喉科(鼻、竇、咽喉)診間
↓
耳鼻喉科外觀檢查
↓
音叉檢查作聽耳能力是否正常
↓
體檢表記載
↓
完成檢查
(二)檢查規範
1.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應以視診、觸診及使用喉頭
鏡、鼻鏡等檢查。
2.耳部檢查-耳器:外耳及乳突須用視診及觸診,檢查外聽道、
鼓膜須用反光鏡及窺耳鏡,外聽道內如有耵聹應取出,聽力欠
佳者應重試聽力。
3.耳部檢查-聽力:聽力檢查首須寂靜,應在檢查室內實施,此
種檢查宜妥加安排,除醫師助手外,不可有他人在場,其檢查
方法分為下列幾種:常語音法、低語音法、音叉檢查法(金屬
音即用聽錶或音叉法按普通辦法實施之。
)
4.常語音法:令受檢者側坐於距施檢人員二十呎處,使其一耳正
對施檢人員,用聽力健全之助手緊壓其另一耳殼,使其外耳閉
塞,施檢人員用一般與人對話語音,令受檢者聆聽之。
記錄結
果時其分母恆為20,如受檢者在距十英呎處聽清,則其分子為
10,計為10/20;餘類推。
5.低語音法:同語音法要領,惟受檢者與施檢人員之基本距離為
十五呎,所用語音為較常語音為低之小聲對話。
其分母恆為1
5,如受檢者在距十英呎處聽清,則應記為10/15;餘類推
。
6.音叉檢查法:音叉檢查為發掘受檢者聽力不敏究係空氣傳導所
致抑或骨傳導(神經性損害)所致,通常包括Weber’sTest
、Rinne’sSchwabachTest,其實施要領可參看一般耳鼻喉
科專著。
7.受測者皆對檢查者,不特定方向持音叉詢問受檢查。
(三)檢查儀器
音叉。
(四)檢查注意事項
1.若有配戴助聽器者應攜帶前往。
2.曾接受手術者,應攜帶醫師證明。
3.注意叫號問答及測試反應,有否異常情形。
4.有明顯缺陷或手術後病患,宜轉予複診。
5.聽障詐病之鑑別方法:A.注意其主訴之聾耳,細查耳道、歐氏
管,並檢查健耳。
B.應將受檢者之雙目完全遮蓋。
C.以Erhar-
dsTest檢查,為測驗偽裝耳聾最簡易方法。
其法在受檢者之
後面1~2公尺內放置一響亮的錶,先將受檢者病耳內塞以棉
花以試其健耳聽力如何,再將健耳塞以棉花以測其病耳,如受
檢者宣稱此錶在一公尺以內仍不能聽到錶聲,則必為詐病者(
按健耳之外聽道雖塞以吸水棉花,在此種情況下仍可能在1~
2公尺內聽到錶聲)。
六、眼科檢查
(一)眼科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眼科診間
↓
視力檢查
↓
辨色力檢查
↓
眼、眼底檢查
↓
完成檢查
(二)檢查規範
1.眼部檢查-眼肌平衡測驗:A.用遮眼試驗法測驗之。
B.令受檢
者固視眼前一物體,施檢者用硬卡片將其一眼遮蓋,迅速移硬
卡片遮於他眼,反複行之,視察受檢者之眼球是否偏向移動者
。
C.不偏向移動者為正常,偏向移動者則按其偏斜之方向,而
定為外斜視、內斜視、上斜視或下斜視等。
(按照體位區分標
準判定)
2.眼部檢查-眼及其他檢查:A.用儀器(如檢眼鏡或裂隙燈)檢
查眼瞼、眼球、淚器、結合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水
晶體等。
B.用觸診檢查眼球壓力,必要時須用檢眼鏡檢查玻璃
體、視網膜、視神經、脈絡膜等。
C.如有異常,須詳細紀錄。
3.眼部檢查-色盲(辨色力):A.用Stiling氏或石原氏(國際
版)色盲簿檢查之。
B.其所讀確為無訛者,則記正常,如部份
不能辨認或全部不能辨認者,則記色盲或辨色力異常。
C.必要
時可記以全色盲、紅色盲、綠色盲或更進而記載其不能認出色
盲簿內第幾圖等,但在評定體位時,均按辨色力不正常判斷。
4.眼部檢查-視力:A.視力表應懸掛光亮處,表之中心須與受檢
者之兩眼平齊,不宜過高或過低,如在室內檢查使用電燈時,
其照明度二百燭光,視力表以採用斯奈倫氏表(SnellenCha-
rt)為宜,其檢查距離為六公尺即相當二十英尺(或用萬國視
力表亦可,其距離為五公尺或用桌上型視力檢查儀亦可)。
B.
檢查時令受檢者或坐或立,與距離斯耐倫氏表六公尺(距萬國
視力表為五公尺處)將其左(右)眼遮著,使右(左)眼向視
力表平視,施檢人員用指示桿將視力表內不同方向缺口符號,
指令受檢者讀出其缺口在何方向,先自視力表最下行始,即自
最小符號始,逐漸試驗,如不能讀出則依次向上移動,直至讀
出全行為止,左眼檢查法亦復如此。
C.如係戴矯正眼鏡者,先
行裸視檢查,再次戴眼鏡檢查(須檢查記載所戴眼鏡之屈光度
),分別記載檢查結果之視力,若視力不及6/6(一、○)
者,應作眼鏡矯正,矯正後之眼鏡屈光度及矯正視力均應分別
記載。
(三)檢查儀器
眼科檢查器、萬國視力表、桌上型視力檢查儀、視力檢查箱。
(四)檢查注意事項
1.建議視力檢查結果超過一千度者,需作散瞳進一步檢查。
2.視力詐病之鑑別方法:A.詐病者可偽裝無力睜開一目或雙目,
如偶放置砂粒或其他刺激在眼瞼內造成一種炎症。
B.檢查者須
留心觀察其舉動與每項運動及其在光下之答話情形,應利用機
智轉移其注意力以查證之,並利用儀器鑑定。
注意有無利用縮
瞳劑或擴瞳劑以偽裝視力不及,或配戴屈光度過高之眼鏡及隱
形眼鏡。
七、牙科檢查
(一)牙科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牙科診間
↓
缺牙情形檢查
↓
咬合不良情形檢查
↓
體檢表記載
↓
完成檢查
(二)檢查規範
1.初檢僅對咬合功能規範。
2.缺牙顆數:已影響咀嚼為不正常。
3.咬合不良:以自然咬合為準,是否有咬合不良影響咀嚼。
(三)檢查儀器
拋棄式口鏡。
(四)檢查注意事項
無。
八、精神科檢查
(一)精神科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精神科診間
↓
令受檢者端坐,使週身舒適,室內宜安靜,不受外界干擾
↓
檢查時觀察其外表、姿態、行動、自主神經系統之反應(派率及
發汗等)
↓
施檢者用言語引導(瞭解受檢者之智能、個性、動機、自信力等
)
↓
體檢表記載
↓
完成檢查
(二)檢查規範
1.神經系統檢查:A.詢問病史:須詢問受檢者以往有無神經疾病
,如癲癇、腦炎及大腦損傷後之合併症,有無多發性硬化病等
。
B.觀察有無下列情形,如痙攣性、共濟失調症、非調和性或
蹣跚性之步態、失常之運動、向一側或他側偏斜、異常之不隨
意動作,注意張眼或閉眼時有無顯著之差別。
C.檢查瞳孔是否
不規則,有無對光反射異常,有無眼球震顫,面部是否對稱及
有無震顫,並注意面部肌肉及舌之運動情形。
2.精神及智能鑑定:A.精神疾病之檢查,應由精神神經病科醫師
行之,其程序應列於一切檢查之最後,使施檢者能得各種檢查
之紀錄報告,以供參考。
B.病史:詳詢受檢查之讀書、社交、
做事經過、家庭歷史及婚姻情形等。
C.檢查:令受檢者端坐,
使週身舒適,室內宜安靜,不受外界之干擾。
檢查時須觀察其
外表、姿態、行動。
及自主神經系統之反應(脈率及發汗等)
是否正常,施檢者用言語引導,俾對受檢者之智能、個性、
動機、自信力等有充分之認識。
(三)檢查儀器
無。
(四)檢查注意事項
1.神經系統詐病之鑑別方法:A.疼病及感覺過敏為最常見之病症
,如缺乏事實,應予客觀證實,使受檢者在不注意狀態下觀察
之。
B.知覺缺乏:此類患者常疏忽其本身對知覺缺乏之自訴。
C.癲癇:查明大發作、小發作之個別症狀。
D.偽裝關節炎:可
用x光、血液、病理等檢查證實之。
E.臆想病:可導致精神官
能之紊亂。
2.精神疾病詐病之鑑別方法:A.精神病如懷疑為偽裝時,可予住
院觀察,以澄清其過去病史。
B.臆想病:可導致精神官能之紊
亂。
C.時間:須有充分時間,研究受檢者之一切有關歷史,並
檢查有無不合格之精神異常或疾病。
D.注意事項:檢查時之言
語應避免為他人竊聽,故應在室內舉行,不可有他人在座。
凡
診斷上有顯著事實者應予守密,不可洩漏,問話時應從側面探
求診斷資料,態度須絕對和藹,不可直接刺激其情緒。
九、其他流程應注意事項
(一)一般詐病之鑑別方法:
1.心跳過速及甲狀腺中毒症可能因先服用甲狀腺製劑。
2.蛋白或糖亦可加入尿中。
3.濃縮煉乳可偽作尿道分泌。
4.斑螫可造成蛋白尿。
5.毛地黃及康毗箭毒可使心臟違常。
6.皮膚可以用藥物刺激。
7.下瀉藥品可致失水或減輕體重。
8.在痰中或大小便中加入獸血,可混充咳血便血,如吃入獸血可
使大便中發生潛血現象。
9.有些人隨意吞入物品而嘔吐之,以偽裝嘔吐(血)。
10.機械或化學刺激物可在身體任何孔穴發現。
11.服用奎寧或其他藥類可造成黃疸。
(二)詐病一般注意事項:
1.所有疑似詐病者,應予完整的精神病性調查,包括過去行為史
及適應紀錄,以及一項完整的心理、神經、檢驗研判,因一般
詐病者可能有能力偽裝單純之症狀,但實際上無法偽裝其所選
擇疾病之全部情況,故醫師在細心觀察下,常可發覺其遺漏及
不相符之處。
2.凡經查明為詐病者,檢查醫師應通報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
3.檢查醫師如協助詐病出具不實之檢查紀錄或診斷證明書,則按
情節清重,以偽證論處,故醫師於判定此項診斷時,務須審慎
從事,以免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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